「绿荫如幄履茅檐,团坐门前笑语添。惹得游人偷看眼,裙边一样露纤纤。」这是描述明清时期妇女小脚展示活动的诗句。

纵观历史,最初崇尚缠足的大都是文人雅士,后来呼吁禁缠足和放足的依然是他们。

例如,清朝著名诗人、散文家袁枚就被认为是好色之徒,他显然反对把缠足作为美的标准。有一个关于他的故事。杭州人赵俊泰去苏州买妾。媒人向他推荐了一个姓李的女人。她很漂亮,但赵俊泰认为那个女孩是大脚怪。

史上尽管不断有仁人志士以各种形式呼吁禁止缠足,但真正形成较大规模的呼声和运动的,应当是清朝以后的事情了。

清政府:明确反对缠足

清统一中国之初,满人并不认同汉人的习俗,尤其对于缠足,更是十分反感。

尽管统治者多次下令禁止缠足,但遭到了汉族学者的强烈抵制。在民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汉族人插手汉家内部事务,自然引起了他们的反感。这就是所谓的“男从女不从”的道理。因此,清代男性剃头,而女性的缠足却一直没有改变。

虽然不禁止缠足,但清朝统治者显然反对或至少不提倡缠足。这使得那些反对缠足的人敢于直言。清朝把妇女缠足的危害提高到民族兴衰强盛的高度。

太平天国:解放妇女劳动力

太平军成员皆来自于缠足之风不太流行的两广,起义初期,更吸收了不少「赤足裹头」的劳动妇女。

定都天京之后,洪秀全设立了许多「女馆」;「女馆」强制收容占领地的妇女,她们入馆后,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强制解除缠脚布。太平天国之所以严厉地禁止缠脚,是因为当时太平军与清军紧张对峙,强壮一点的人力已全部投入到南京的防卫中,京城内的后勤工作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十几万的女官妇女则在这时发挥起作用。

清末:不缠足运动

两次鸦片战争后,西学逐渐传播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国人开始对“新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建立了一大批学习新学习的社会。

1897年春,梁启超和谭嗣同为改革家,发起成立上海无脚绑协会,号召各地设立分会。他们之所以要“组团”,是因为总的来说,南北双方都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没有脚的束缚。少数人可以抱团抵抗保守势力的反攻。更有甚者,这些社会的法规大多规定不娶缠足的女人,以保证不嫁的女儿能结婚(当时大脚女人很难结婚)。

从范围来看,当时不缠足运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不缠足会,而在那些没有社会的地方,不缠足运动无法得到开展,即使成立了不缠足会的省份也依然没有得到有力贯彻。1898年期间,全国各地成立的非缠足组织只有20个左右,对全国没有影响。此外,非缠足运动大多在城市上层社会进行,只有一部分深入农村。

女子学校也是改革者开展不缠足运动的重要阵地。女子学校规定在校学生必须是天足人。如果他们已经把脚绑好了,就必须放手。然而,随着1898年改革运动的失败,全国各地女子学校的兴起遭到了顽固派等的抵制。1900年,大多数女子学校被迫停课。因此,在范围上,全国还没有开展足自由运动。在很多地方,只是形式而已。

民国:立法禁缠足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为扫除旧的习俗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而废除缠足应当是一个重要举措。1911年10月19日,也就是辛亥革命成功后的第九天,湖北军政府即发布妇女放足通告。

北洋政府时代,尽管世事混乱,政权更迭频繁,禁止缠足的努力并未停止,绥远、江苏等省份还颁发了政府通令,许多地区的政府依旧大力倡导禁缠足运动。

1936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发现各地缠足问题并没有禁绝,又下令各省彻底查禁。

应该说当时的国民政府对「禁止缠足」运动还是相当重视的,直到抗日战争爆发,也没有中止。1940年,即使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内务部还做出决定:「对未满十六岁之女子施以缠足,妨碍其自然发育者,应依刑法二八六条第一项判处家长伤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项法令,使禁止缠足运动有了法律依据。

在中国近代去除缠足习俗的漫漫征程中,满清政府与南京政府虽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政权,但反对缠足的基本态度是一致的。正是当局的严政和倡导,才使中国逐步开创了「天足兴,纤足灭」的局面。

缠足现象彻底终止

1950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院发布了禁止妇女缠足的命令,命令中说:检查我国部分妇女仍有缠足现象,这是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危害妇女健康,妨碍妇女参与生产的,必须予以禁止。

命令颁布之后,全国大多数年轻女子停止缠足,中老年妇女也纷纷放足,扔掉了裹脚布,缠足现象终于逐渐消失。

到1958年,绝大多数农村适龄妇女走出家门工作。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从家里的锅里走进田间地头,和男人做着同样的工作。随着女性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缠足女性意识到“时代不同,男女平等。事实上,中国妇女缠足一千多年的历史,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就应该被彻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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