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維權平臺:http://wq.finance.sina.com.cn/

新浪財經訊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在示範判決中確認:中毅達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中虛増營業收入和利潤的行爲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該行爲的實施日爲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爲2016年4月16日,中毅達A股基準日爲2016年4月28 0,基準價爲15.55元,中毅達B股基準日爲2017年7月19 0,基準價爲0. 530美元。(中毅達維權入口

投資者在上述實施日到揭露日期間買入中毅達股票並持有至揭露日最終受到損失的,應推定與虛假陳述行爲存在因果關係,可以

獲得賠償。部分投資者的損失或部分損失系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以及

包括重大資產重組在內的個股風險因素所致,應予扣除。

2018年4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作出滬[2018]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中毅達公司2015

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7,267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50.24%,虛增利潤總額1,063.89萬元,佔當期披露總利潤的81.35%,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所述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法行爲。

上海申亞律師事務所楊長青律師表示,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之間買入,至2016年4月16日之後仍然持有或者賣出,並因此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有索賠資格。本案的訴訟時效至2021年4月7日截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