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老年之後,你希望有安寧的生活。《民法典》在養老、繼承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例如,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爲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下面詳細爲大家介紹《民法典》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一、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擴大了

《民法典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調整爲:“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按照現行的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都不在了,兄弟姐妹就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如果兄弟姐妹也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了,那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成爲無主物而充公。

現在《民法典》出臺後,如果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了,他們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爲代位繼承人繼承大伯、舅舅等人的遺產。

二、遺產的範圍擴大了

《民法典》草案中關於遺產的表述不再是列舉式的規定,而是概括表述爲“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網絡資產、虛擬資產等,比如遊戲裝備都可以作爲遺產繼承。

三、 增加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1、增加“隱匿遺囑”的情形

現行《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行爲且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一種情節,“隱匿遺囑”的行爲。即繼承人有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行爲且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

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訂立遺囑的行爲

《民法典》草案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3、增加了喪失“繼承權”後可以“失而復得”的規定。

《民法典》草案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如果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四、“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了。

現行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如果生前先後訂立多份遺囑的,如果有“公證遺囑”,則“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沒有公證遺囑的,訂立時間最晚的效力最高。

《民法典》草案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這樣,以後遺囑的效力統一按照訂立時間先後來確定了。

五、 “自書遺囑”可以不再親手書寫了。

現行的繼承法對於自書遺囑的認定通常需要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對於打印的自書遺囑因爲無法確定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打印遺囑上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通常也會被法院認定爲無效。

《民法典》草案實施後,只要有兩名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現場見證並簽署姓名和年月日,立遺囑人也可以通過打印的形式訂立遺囑了。

以錄音、錄像方式訂立遺囑的,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可以是有效的遺囑。以上兩種遺囑方式減輕了立遺囑人的負擔。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我們每個人都會面臨家人和自己的“身後事”。更好地瞭解法律,會給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衷心地希望《民法典》的出臺會給所有人帶來更多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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