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儿在打球过程中,多多少少难免会受点伤。

小则戳鱼蛋、肌肉挫伤,中则崴脚、扭伤,大则骨折、跟腱撕裂、半月板撕裂……

有些可能是自己弄到的,而有一些则是别人弄到的。

无关紧要的小伤就还好,随便处理一下就得了;但要是大伤要住院做手术的那种,若是别人弄到的,而且双方还不认识,那就……

这不,就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时间回到2018年4月21日,一名40岁的大叔与一米14的少年二人,及其他多人在黄埔体育馆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3V3的篮球比赛。

在上篮和争抢过程中,大叔和少年发生碰撞,大叔摔倒致左肘关节受伤。

随后,少年的母亲开车将这名大叔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

事故发生后,少年母亲为大叔垫付了医药费共计2.3万余元。

经医院诊断,大叔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低位);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

大叔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因为赔偿的问题,双方起了纠纷。大叔于是诉至黄埔区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少年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大叔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大叔的摔倒是在篮球对抗过程中意外碰撞导致,应属于意外事故范畴,结合篮球运动自身的特点,少年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大叔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二审认为,自愿参与篮球比赛,应视为其愿意承担发生危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少年母子已恰当分担了损失,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球场纠纷并不是第一次,但这也应该不是最后一次。

早2018年1月,同是14岁的少年张某和同学打篮球时撞上篮球架底座脚踝受伤,因此无法参加某赴美冬季篮球训练营活动。

张某便和母亲将篮球馆的经营者北京某饭店告上法庭。起诉称,此次受伤使张某失去了今后参加NBA球队并取得收益的机会,因此索赔共计485万元。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张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判决被告饭店向张某支付2364.48元。

这……

体育比赛中受伤到底要不要赔?

以往,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即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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