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在我们国家一直属于违禁品,是不允许私人擅自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日,鄱阳警方就查办了一起私藏枪支案件,违法行为人邹某因涉嫌私藏枪支、铅弹等违禁物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6月14日15时许,鄱阳县公安局古县渡派出所接线索称:在古县渡镇八十亩沙场至桥头村路段,有一辆白色的现代牌小轿车停在路边上,车里有人正在拿枪打鸟。接此警情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很快便找到了违法行为人邹某龙,并在其家中当场查获了组装气枪、铅弹等违禁物品。经讯问,邹某龙对自己私藏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的案例无疑告诉了我们

想私藏枪支?

后果……很!严!重!

反面的案例说完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正面的

自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鄱阳县公安局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广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并动员群众及时上交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等,确保宣传工作遍及每一位群众,达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取得了显著效果。

近日,金盘岭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村社、重点场所、重要路段,通过张贴横幅标语、发放资料,向群众广泛讲解私藏枪爆物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特别针对个别重点自然村,做到户户见面,切实以强化宣传发动促收缴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全民参与,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随着缉枪治爆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推进,辖区广大群众对枪爆物品的危害性有了普遍的认识和提高。6月17日,辖区两户村民主动将家中保留的猎枪上交给了派出所。目前,该两支猎枪已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收缴。

来源:平安鄱阳

文章整理:上饶网,上饶论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