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月3日,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某是自小就很要好的伙伴,2015年7月3日,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同村石材厂借款3万元,借期2个月,其做担保。后因石材厂索要,张某于2016年10月23日将该笔借款偿还。但张某某却至今不偿还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5月2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依法网上公开审理。法庭上,张某某辩称,原始借贷关系不存在。因为,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虽是其本人所写所捺,但借条书写的是“今借”而非“今借到”。“ 今借”仅是合意,“今借到”才能认定为借款事实。当时他把借条写好后,因出借人没有钱,就没拿到钱。因此,该笔借款不成立。

张某则提交了借条,借条上除明确了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金额和日期外。另,备注担保人保证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若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还,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同时,张某还提交了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到期后,其代张某某偿还借款的收款收条。

【判决】

2020年6月1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对是否收到借款原被告说法不一,被告张某某主张出具了借条没收到钱,现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借条,被告所称不合常理,且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遂,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3万元。

【评析】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除借款合意外,须有交付款事实。而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的确书写借条时有“到”与无“到”大不相同。但是否就因无“到”而不能认定借贷事实呢?就此,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当前的民间借贷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已发生了很多深刻变革,当事人借贷的目的绝大多数具有营利性,相应地,其风险意识应较强。除了借条外,人民法院会责令原告提供能够证明其已交付款项的间接证据,还会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合理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由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转账、转账、转账!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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