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月3日,原告張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某是自小就很要好的夥伴,2015年7月3日,張某某因資金週轉向同村石材廠借款3萬元,借期2個月,其做擔保。後因石材廠索要,張某於2016年10月23日將該筆借款償還。但張某某卻至今不償還張某,於是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0年5月27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依法網上公開審理。法庭上,張某某辯稱,原始借貸關係不存在。因爲,借條上的簽字和手印雖是其本人所寫所捺,但借條書寫的是“今借”而非“今借到”。“ 今借”僅是合意,“今借到”才能認定爲借款事實。當時他把借條寫好後,因出借人沒有錢,就沒拿到錢。因此,該筆借款不成立。

張某則提交了借條,借條上除明確了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金額和日期外。另,備註擔保人保證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若借款人不能按約定償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借款。同時,張某還提交了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到期後,其代張某某償還借款的收款收條。

【判決】

2020年6月10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認爲,對是否收到借款原被告說法不一,被告張某某主張出具了借條沒收到錢,現原告持有被告簽字的借條,被告所稱不合常理,且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證實。故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3萬元。

【評析】

衆所周知,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除借款合意外,須有交付款事實。而借條是很重要的證據,的確書寫借條時有“到”與無“到”大不相同。但是否就因無“到”而不能認定借貸事實呢?就此,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爲,當前的民間借貸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已發生了很多深刻變革,當事人借貸的目的絕大多數具有營利性,相應地,其風險意識應較強。除了借條外,人民法院會責令原告提供能夠證明其已交付款項的間接證據,還會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交易習慣、社會風俗等因素,並運用邏輯推理,合理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由此,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轉賬、轉賬、轉賬!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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