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條對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佈之前的法律規定中,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時,沒有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只對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並沒有對機動車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沒有對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作出規定。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二》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二對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作出了規定,但沒有對機動車管理人的責任作出規定。本人在中國人大網中公佈的民法典草案第二稿中發現了這一問題,並通過中國人大網的民法典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了修改意見。2018年09月25日0時8分,在百家號文章《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四條,建議修改爲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中發表修改建議。

理由是:在實踐中,會出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例如:機動車行駛證中的登記所有人甲公司 ,將車借給或放在乙公司(或個人)處,乙公司(或個人)又將車借給或租賃給第三方,第三方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該案責任如何承擔?在上述情形中,出現了機動車所有人甲公司、車輛管理人,第三方爲車輛的實際使用人,這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實際使用人三者並不致,機動車所有人甲公司對機動車實際使用人使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不知情,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實際使用人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是車輛管理人和車輛實際使用人。

因此,本人建議民法典增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時的責任規定,民法草案三公佈時,增加了機動車管理人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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