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玩偶中藏毒49克快遞給丈夫,女子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4年

玩偶藏毒、用比特幣賬戶收款,如此隱蔽手段也“包不住火”。

6月22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財產五萬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罰金兩萬八千元。

楊浦區法院介紹,相對於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阿普唑侖、呋喃芬太尼等毒品日益增多,正成爲禁毒工作主要對象。

回顧案情,被告人楊某某系某公司實際經營人,招聘業務人員在www.lookchem.com網站上發佈出售呋喃芬太尼等粉末或晶體的圖片及其foxmail郵箱、skype賬號。客戶與業務人員聯繫並通過西聯賬戶、比特幣賬戶向楊某某支付貨款。

2018年7月,楊某某聯繫上家將貨物郵寄給貨代公司,再通過貨代公司以郵件方式,從本市向境外販賣呋喃芬太尼,後被海關查獲。經查,楊某某走私、販賣呋喃芬太尼1800餘克。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張某某與丈夫邵某某(已判刑)經事先約定,由張某某將甲基苯丙胺藏匿在玩偶中,並通過快遞從武漢市運輸至本市,寄給邵某某。兩天後,邵某某被抓獲,民警在邵某某住處玩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49.03克。

法院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17年3月起,呋喃芬太尼等4種芬太尼類物質作爲新精神活性物質被我國列入非藥用麻醉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也屬於刑法規定的毒品範疇。

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楊浦區法院表示,新型毒品種類在不斷增加,大衆對新型毒品危害缺乏正確的認識,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新型毒品的人員較以往更爲複雜,犯罪手段日趨狡猾隱蔽,郵寄成爲主要手段之一,付款方式也呈多樣化,加強對物流運輸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有效監管對於開展禁毒工作意義重大,該院也將繼續堅持禁毒宣傳工作,與各方積極合作,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案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羣衆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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