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濟南一市民網購西洋參無“合格證”,法院:退款並十倍賠償

近日,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判令通過網絡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銷售者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依法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件經過

2018年12月3日,胡某通過某寶網,向廣州某公司購買了138件“南北朝西洋參切片特大花旗參含片”,胡某實際支付價款17000餘元。次日,廣州某公司通過快遞發貨。12月8日,胡某簽收該貨物。因爲該產品外包裝不符合國家規定,12月18日,胡某委託青島市某食品經營部向通標標準技術服務(青島)有限公司申請對該產品進行鑑定,出具的檢測單據顯示,該貨物五氯硝基苯超標,導致不能食用。胡某認爲,廣州某公司銷售的產品應是綠色食品。在農業行業標準中,規定了綠色食品包括西洋參,五氯硝基苯的含量必須小於等於0.01毫克每千克。所以,西洋參應當受《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約束。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顯示,西洋參中五氯硝基苯的含量爲0.43,嚴重超過了相應規定,且該檢測報告中具有檢測結果及定量限的規定。

雙方訴求

胡某認爲,廣州某公司向胡某提供的西洋參農藥五氯硝基苯嚴重超標,屬於有毒有害食品。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胡某起訴至鋼城區人民法院,請求退回廣州某公司出售的138件“南北朝西洋參切片特大花旗參含片”,請求判令廣州某公司退還胡某所付價款17000餘元,賠償胡某所付食品價款的十倍17萬餘元,共計19萬餘元;判令某寶公司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某公司辯稱,涉案西洋參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文件規定的五氯硝基苯安全含量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涉案產品是源於農業的初級農產品,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胡某訴求無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涉案農產品不是“綠色食品”或“中藥材”;胡某“以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打假行爲,企圖不勞而獲高額賠償金不應當得到支持。

某寶公司辯稱,某寶公司作爲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於買家胡某、廣州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不承擔民事責任;某寶公司對於買賣雙方糾紛的處理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鋼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廣州某公司銷售的產品是初級農產品,其銷售的西洋參切片是用來食用的,廣州某公司亦認可其銷售的西洋參是用來煲湯、泡水、內服,即西洋參是作爲入口的食用產品,應當屬於初級食用農產品。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廣州某公司所銷售的西洋參預包裝不符合規定,沒有生產合格證,沒有產品標準代號,應返還所購價款,並予以十倍的賠償。胡某要求某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廣州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胡某17000餘元,並賠償17萬餘元。

判決送達後,廣州某公司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中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作爲消費者,網上購物要擦亮眼睛,選擇正規商家,購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作爲經營者,要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要妄圖渾水摸魚銷售“三無”產品,不然,必將“賠了夫人又折兵”,退款還得賠償!

來源:濟南中院、濟南市鋼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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