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企業經濟活動的日益複雜化,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法律風險無時無刻不存在企業及企業管理人員、工作人員身邊,如果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不僅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甚至會造成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衆所周知,因印章管理不善給公司帶來訴訟和損失的事件屢屢發生、層出不窮。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歸根到底是公司的法律風險管控做的不好。事實上,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印章管理。印章管理的好壞,直接體現了一個公司風險管控的水平,公司法律風險管控首先從印章管理開始。一旦在法律文件蓋有企業印章即代表企業對該文件的認可。通過本文,和大家聊一聊,企業主如何做好印章管理及法律風險防範。

公司印章分哪幾種,分別有什麼用途?

印章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憑證,在法律上意味着公司的承諾、認可和證明。一般來說,公司印章分爲以下幾類:

(一)公司和下屬分公司的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以及財務專用章;

(二)公司機關部門印章;

(三)公司黨務、工會、團委及協會印章;

(四)項目部印章;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名章。

上述不同類別的印章在公司的內部效力雖然不同,對外效力卻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用印後公司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都會給公司利益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

關於公司印章使用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一)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三)合同所蓋印章並非合同專用章,而是採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爲有效。

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並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爲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公司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四)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爲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五)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爲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六)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作爲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後,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願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爲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並私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七)公司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人,必要時可以對該印章進行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法律風險。

印章使用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表見代理風險。主要指開具蓋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介紹信、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風險。我國《合同法》第49條有明確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可見,印章管理人須時刻警醒,稍有不慎,就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二是由“關係章”、“人情章”帶來的風險。從實際發生的衆多印章糾紛來看,相當一部分法律風險是由於印章管理人員缺乏原則性、紀律性,違反印章管理制度,服從或威懾於領導的授意安排所造成。這種主觀性很強的違規有上升之勢,造成的風險不可小覷。

三是保管、交接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印章外借、隨意擺放、交接不清等違規操作都是風險隱患,都有可能給伺機作案人員以可乘之機。

四是操作中的疏漏、不認真。如合同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漏蓋騎縫章,有可能導致合同內容被更改,從而導致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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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在涉及到與印章有關的相關活動中,都要從法律的角度警惕用印風險,防止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對公司而言,需要提前明確印章的管理權限和責任人。但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企業印章的嚴密管理與規範使用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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