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全市家庭暴力警情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婦字[2008]28號)、《<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實施細則》等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另一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及時受理羣衆對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報警求助,嚴格落實首接責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處警,依法取證、依法處置、及時救助。

(一)對接報現時發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應依照接處警工作流程直接下達處警指令,由屬地派出所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可調用相關警力進行增援。如果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時,應及時通知“120”救護車到現場進行急救。

(二)對非現時發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接報後提供相應幫助,按管轄職權進行分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置。

第四條 110報警報務臺在受理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做到:

(一)認真接聽,細緻詢問。當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問明並覈實警情主要情況、報警人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等,做到語言規範,態度熱情。

(二)及時受理,耐心解答。對接報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對諮詢有關政策、法律、辦案程序等方面的求助電話,應視情予以解答、引導。

(三)迅速報告,準確指揮。接報現時發生的家庭暴力警情應視情向領導報告,並按工作規範,科學、靈活地運用指揮調度手段,合理調派警力和裝備,實現準確指揮,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四)認真記錄,注意保密。對接報的家庭暴力警情,都要如實記錄,如報警求助的相關內容涉及當事人隱私,不得向無關單位和人員透露。

第五條 基層派出所在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處警指令或報警求助後,必須認真受理、及時處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一)基層派出所在接到家庭暴力處警指令後,應迅速趕赴現場,制止家庭暴力行爲,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採取有效的救助保護措施,有效制止和減少因家庭暴力而發生的惡性案件。

(二)家庭暴力警情的現場處置工作,應按相關要求,進行先期調查取證,及時製作當事人的筆錄材料。對無法現場調解的家庭矛盾糾紛應及時聯繫相關部門調解處理。

(三)對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害的一方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處警民警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到榆林市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四)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顯著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爲,應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後果;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六)對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害的一方需要庇護的,處警民警應告知受害人可以到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尋求庇護,由公安派出所或婦聯組織安排爲受害婦女兒童提供短期的庇護。庇護中心設在榆林市救助站內。

(七)家庭暴力警情處警結束後,處警民警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移交給責任區民警,責任區民警必須在一個月內對當事人進行一次回訪,瞭解掌握事態的進展情況。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人報警的,處置結束後應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第六條根據情況使用告誡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派出所或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榆林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誡書》,警示施暴者:

(一)經民警現場口頭制止,拒不停止施暴的;

(二)在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後,拒不悔改的;

(三)經調查,二次以上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案件調解結案後,又實施家庭暴力行爲的;

(五)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公安機關根據家庭暴力具體情形,認爲必要的。

第七條派出所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後12小時內,應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民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申請人如果發現被申請人有違反民事裁定書情形的,可以及時報警。談話內容應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應記錄在案。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規範由榆林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榆林市公安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