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那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程序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程序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

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刘思成律师解答:

有下列注意事项:

1、对事故证据进行固定后,迅速撤离现场,不能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2、及时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或是保险公司的指示准备理赔手续。

3、有保险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等的应该认真填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广东真灼律师事务所刘思成律师解析:

为全面搜集证据、再现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完善的调查取证程序,处理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对于当事人在调查阶段已经就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的,将对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处理,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经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