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定中,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时,没有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只对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并没有对机动车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二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机动车管理人的责任作出规定。本人在中国人大网中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二稿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通过中国人大网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修改意见。2018年09月25日0时8分,在百家号文章《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四条,建议修改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中发表修改建议。

理由是:在实践中,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情形,例如:机动车行驶证中的登记所有人甲公司 ,将车借给或放在乙公司(或个人)处,乙公司(或个人)又将车借给或租赁给第三方,第三方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该案责任如何承担?在上述情形中,出现了机动车所有人甲公司、车辆管理人,第三方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这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三者并不致,机动车所有人甲公司对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知情,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实际使用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是车辆管理人和车辆实际使用人。

因此,本人建议民法典增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规定,民法草案三公布时,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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