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合村並居問題 能否在民法典裏找到答案?)

近日,一些地方農村合村並居引起了輿論關注。所謂合村並居,就是把臨近的幾個自然村拆除,農民合併居住到新的社區。據說,推進這件事的背景是一些農村村級組織運轉成本高、基層負擔重,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費嚴重,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公共服務水平低,等等。計劃通過合村並居改革落後的農村結構和管理體制,改善羣衆的生產生活環境,更好的集約土地發展經濟。

應該說,初衷是好的。但個別地方在工作推進中引發羣衆不滿、輿論質疑,很重要的原因是實際操作背離了初衷。還沒有把何時何地建好新的社區向羣衆說清楚、講明白,就開始拆遷動員;剛建好廣場、路燈、硬化路的“美麗鄉村”說拆就拆;補償標準不由分說,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以影響子女上大學、考公務員等,威脅逼迫“釘子戶”儘快拆遷……種種做法和文件裏合村並居的美好願景相去甚遠。

問題出在哪?太急。心急,急於求成;出手急,不顧羣衆感受。這樣就出現了不區分實際情況、不做耐心細緻的工作、強力推進、強令上樓的現象。根本的還是一些地方領導幹部存在長官意志、替民做主的問題,容易滋生工作中簡單粗暴的做法。

由於拆遷工作推得急,後續政策跟不上,一些農民房屋被拆後,住在臨時搭建的板房裏;一些農民雖然上了樓,但乾的還是地裏的活,在田邊搭窩棚;一些原本各有所居的農民被安置在一套房裏,婆媳矛盾、翁婿矛盾激化……

本來想辦好事,卻搞得怨聲載道,甚至辦成了讓羣衆失望的蠢事。這其中,除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作風問題,還得深入分析,“齊步走”“一刀切”式的合村並居,適不適合當地的發展階段、經濟基礎、社會文化傳統。中國農民安土重遷,土地、祖宅、住房絕不僅僅是物質財產,更是精神依託。農民上樓容易,但上樓後的工作、生活怎麼安排,不是靠“倒逼”就能解決的。

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容不得漠視羣衆意願、損害羣衆利益,更容不得違反法律、背離法治。不久前,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民法典,全社會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意識空前提高、氛圍濃厚。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爲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爲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希望各級領導幹部在處理合村並居這樣的問題時,真正對標對錶,把民法典體現的對公民人身、財產、人格的保護精神落到實處,把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落到實處。

紀珂 本文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紀珂_b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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