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截止6月17日下午17点许,微博中关于#鲍毓明今天伏法了吗#的话题,已经产生8676.6万的阅读,讨论高达40.8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此类案件频发不仅让人为未成年人的个体遭遇感到痛心,也让人对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尤其是女童的健康成长忧心。

过去我们教育孩子,都会反复交代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要有防范意识,然而近年来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判例统计结果都显示,性侵案件的实施者很多都是与未成年人具有“信任关系”的“熟人”。

《刑法》上没有关于“信任关系”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初步将与未成年人具有“信任关系”人定义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熟人”关系,本文主要讨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的性侵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负有

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

根据《意见》第9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笔者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强奸”作为关键词查询已公开的截至2020年5月的裁判文书,共查到有罪判决49篇。若去除一审二审为同一被告人、以强奸罪起诉最终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未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以及虽显示关系但最终未认定负有特殊职责等判例后,有罪判决为39篇。

在这39个案例中,被告人为学校老师、校长、家教老师、培训班老师、教练的共有20例;被告人为未成年被害人亲生父亲的6例,为继父的5例,为养父的1例,为养祖父的1例、为继祖父的1例、为舅舅的1例;未成年被害人是被告人同居者女儿的有3例;被告人受未成年被害人父亲所托进行照顾而实施强奸的1例。

二、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

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

笔者以“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和“强奸”作为关键词查询已公开的截至2020年5月的裁判文书,共查到有罪判决43篇。去除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的被告人重复的16篇,以及一审二审为同一被告人1篇后,有罪判决为26篇。

在这26个案例中,被告人为未成年被害人继父的有10例,为亲生父亲的有5例,为养父的2例、为继祖父的1例,为继外祖父的1例,为姑父的1例;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同村组的1例;未成年被害人是被告人同居者女儿的5例。

三、从判例谈未成年人

(特别是女童)的保护

1、未成年人性侵案大多数是有信任关系的熟人作案

未成年人懵懂弱小,容易被错误引导,生理上也难以有力量与有意侵犯的成年人抗衡,若对身边的熟人毫无防范,极易受到侵害。据《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2019年度)》披露,上海市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以熟人犯罪居多。《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受性侵儿童超过750人。在作案者与受害儿童的关系方面,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

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熟人”加重处罚,是因为这些加害人凭借自己独特的身份或职责条件,比一般人更容易接触到未成年人。他们一旦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往往长期、多次并且不易被发现。但是也正因如此,这类人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也最深。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鉴于现实中有亲生父亲实施性侵的恶性案例,未成年人的母亲或女性亲属对此应更加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给予更多关心,留意她(他)们发生的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变化。

若发现伤害已经出现,切勿站在未成年人的对立面,更不要为了所谓“名声”选择忍气吞声放任犯罪行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守护好孩子。例如在一起案例中,少女被近亲属强奸以致怀孕,当地妇联提出引产建议,但遭到孩子亲生父母的反对,这势必对未成年人未来的身心健康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当地政府、相关机构或组织应持续关注并积极介入,给予未成年人帮助。

2、法律对未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给予特殊保护

《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意见》指出的性侵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等侵害行为。

判例显示,实施强奸的被告人往往都会以被害人同意为辩解理由。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种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那么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成立吗?答案也是不成立的。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即使这种就范看似是“同意”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案例中,有罪判决39例,其中20例的被害人为幼女,剩余19例被害人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有11例判决法院引用“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作为裁判理由,在这11个案例中,被告人都以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为辩解理由,法院均未采纳。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来说,刑法对这类群体的特殊保护,就在于推定她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并处于弱势地位,对针对她们实施的性侵行为给予打击。

3、要警惕新型性侵害

相关新闻报道,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案出现了一些新型性侵害,比如以“收养”为名(许多为拐卖或买卖),对“被收养人” 实施性侵。

我国法律对异性收养的限制极为严格,将要施行的《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现行《收养法》亦有类似规定)。然而有些无配偶的男性,通过网络等不合法的途径“收养”未成年女性,年龄差又不够四十岁的,其所谓“收养”动机便值得怀疑。

而上述所谓“收养”,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只是对外在名义上和被收养女童以“父女”名义生活在一起,被收养女童的原监护人也往往漠视或纵容可能发生的危险,这就导致此类女童更加容易受到侵害,也往往更易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前段时间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就属此类情形。

4、相关组织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若发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出现侵害被监护人的情形,还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因此,相关组织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严密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日趋加强,也更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然而被曝光的案件仍提醒着我们,要对广大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关注。尤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数是熟人作案,那么监护人、学校和社会除了教育孩子提防陌生人,也要教育孩子警惕身边的“熟人”,一旦发现危险要及时向监护人、学校或其他相关组织寻求帮助。性侵未成年人是应当彻底铲除的毒瘤,只有聚集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筑起最坚实的屏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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