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父親是AB血型,兒子O血型拒絕做親子鑑定,父親做了一個決定…

養育了十幾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發現不是自己的,

這恐怕是最讓人傷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個案例,父親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兒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爲此,沈某將兒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兒子拒絕做親子鑑定,湖州中院判決雙方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也就是兒子並非沈某親生。

聊天得知,兒子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

揚子晚報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8年,家住浙江安吉縣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發現自己與兒子血型不符,可能並非親生。爲證實這一事實,沈某遂將兒子告上法院,請求進行親子鑑定。

據介紹,沈某與妻子張女士(化名)於1984年9月登記結婚,1986年11月生下兒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張女士夫妻關係長期不睦,2005年7月,雙方協議離婚,小沈隨前妻一起生活。後經親戚的勸說又考慮兒子的成長,同年12月,沈某跟張女士復婚。但復婚後,兩人感情仍無改善,裂痕無法調和,2018年兩人再次離婚。

當年8月,沈某和一位醫生朋友聊天,無意中說起他和兒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兒子和張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醫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對,他兒子不可能是他親生的。

這讓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內生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的?他無論如何也不願相信。爲確認自己與兒子是否存在親子關係,他找到兒子協商,希望跟兒子一起去做親子關係鑑定,但遭到兒子的拒絕。在諮詢律師後,無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兒子進行親子鑑定,對雙方關係進行確認。

爭議焦點,一方提供“窮盡”證據,一方拒絕鑑定

在經過浙江省安吉縣法院一審審理後認定,沈某與小沈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即小沈並非沈某的親生兒子。對此判決,小沈及其母親張女士並不認可,並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沈某到庭參加訴訟,但張女士及兒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小沈的代理人認爲,沈某跟張女士從結婚到兒子出生,間隔兩年有餘,因此可以排除張女士在婚前便懷有身孕。且在婚後的這兩年中,夫妻感情穩定,從未出現矛盾,因此,張女士不曾與他人發生關係導致懷孕。雖然根據血型遺傳規律,父母一方血型爲AB型,另一方爲O型,其子女大概率會出現的血型爲A或B,基本不會出現的血型爲O或AB,但是,上述規律並不是完全沒有例外的情形,我國曾有醫學案例表明會出現這種情況,且沈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而一審法院僅憑血型推斷兩人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要求確認兩人爲親生父子。

但沈某辯稱,在兒子出生後,他對兒子傾注了無微不至的父愛。婚後,夫妻感情長期不和,曾因張女士存在生活作風方面的問題離婚,自己還被兒子及前妻毆打至耳朵出血,該行爲不像親生兒子所爲。後雖復婚,但仍無改善後再次分居。一審法院聯繫兒子,希望兒子同意做鑑定,但遭到拒絕。此次,如果兒子同意做親子關係鑑定給他一個明確的結論,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則,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

揚子晚報記者查詢發現,一審法院認爲,根據血型遺傳規律,父母一方血型爲AB型,另一方爲O型,其子女會出現的血型爲A或B,不會出現血型爲O或AB。而根據沈某提供兒子及張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爲他要求啓動親子鑑定程序的證據。

對此,二審法院也一致認爲,親子鑑定是認定親子關係最直接、最有利的證據。但本案中張女士及其兒子拒絕親子鑑定,故沈某與兒子之間是否爲親子關係無法通過親子鑑定而得以確定。

法院認爲,在本案現有情況下,沈某爲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已窮盡舉證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證明、他與張女士多年的感情狀況、婚姻矛盾證明,以及他申請一審法院調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證明等證據,已形成了合理的證據鏈條,應視爲其已提供法律規定的必要證據。但小沈及張女士均否認沈某提交的證據,但又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又不同意做親子鑑定,應該是喪失了本案最爲關鍵、最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沈某與小沈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

律師解讀:不同意親子鑑定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南京一位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的親子關係認定,要考慮當事人的隱私權、情緒感受等問題,規定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親子關係鑑定程序難以啓動,且親子關係鑑定作爲一種高科技的證明方法,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在訴訟中,只能經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同意並委託進行。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相關法律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即沈某的主張成立,而主張具有親子關係又不同意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無不當。

在本案中,因張女士及兒子小沈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小沈仍拒絕申請進行親子鑑定,故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與小沈不存在父子親子關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來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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