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着中國現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訂和數次修正以來,再迎最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內容:一是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二是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三是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四是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五是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污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這次修改的主要考慮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圍繞堅決打好“三大攻堅戰”,加強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有關涉及公共、民生領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同時,適應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和當前面臨的新情況,針對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新要求,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需要及時修改刑法,跟進保障,回應關切。

看點一:欺詐發行刑罰擬提高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完善了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

草案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是各方長期以來的共同呼聲。新《證券法》對此已經進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對相關行爲的震懾力。呼籲《刑法》《公司法》聯動修改,尤其是提高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爲刑罰力度由來已久。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多年來連續呼籲加大欺詐發行刑罰力度。今年兩會期間,王建軍建言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曾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需要逐步豐富和試點。目前在民事責任領域剛剛開始了一些嘗試,如示範訴訟制度、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等,這些要一步步探索到位。刑事責任制度不是《證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須迴歸到《刑法》當中。這樣就需要聯動考慮《證券法》、《公司法》跟《刑法》相關條款的對接。如果能夠聯動《刑法》修改,或許就能加大在刑事責任方面的打擊力度。

今年以來,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造假行爲成爲證監會的重點工作。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財務造假的量刑力度,證監會近期集中力量查辦了“兩康”等一批影響惡劣的重大財務造假案件,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零容忍已逐漸成爲市場共識。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期在接受《財新週刊》專訪時表示,治理財務造假,行政罰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後續的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構成了立體化的懲治體系,這更爲重要。證監會將和有關方面一起行動,一方面抓緊推進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充分發揮投資和保護機構作用。另一方面,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推動刑法修訂,大幅提高證券期貨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罰金標準,讓違法犯罪者承擔應有的責任。

“這些努力將有助於形成行政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對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懾,顯著改善市場生態,保障我國資本市場沿着法治誠信的道路行穩致遠。”易會滿表示。

看點二:嚴懲非法集資

近年來,P2P、虛擬貨幣ICO等打着“金融創新”名義的不法金融活動層出不窮,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表示,這些年有很多金融亂象。許許多多都打着金融創新、科技創新的旗號,實際上是非法集資。針對這些現象,相關部門已多次開展清理活動,但要增強威懾力,仍需要提高處罰力度。

針對這些亂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此作出回應,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草案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並以此爲業的行爲規定爲犯罪,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爲。

爲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草案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另外,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點三:將新冠肺炎等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調整範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納入本罪調整範圍。

草案修改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本罪調整範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爲。

看點四: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

在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侵害商業祕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

同時,草案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規定“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祕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看點五:明確“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

對於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近期出臺的民法典明確了相應規則。爲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範生物威脅,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對此作出規定。

與生物安全法銜接,草案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爲: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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