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爲親人、朋友的借款做擔保的情況,擔保是要負責人的,並不是簡單的籤個字就可以。親朋之間最常見的保證擔保,保證擔保的責任就是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債權,保證人必須要承擔起保證責任。

本次《民法典》對於保證擔保較之前適用的法律作出了較大的改變,其目的是爲了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權益,而之前的法律規定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法律意圖的改變是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

01保證的定義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係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係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

保證的本意是爲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債權人認爲債務人的履約能力不夠充分,在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之前都會要求債務人追加保證人,以防止債務人在未來履約過程中喪失履約能力而造成債權無法實現的損失。

保證是最常見的擔保方式,不像抵押、質押和留置這類物的擔保,保證是人(這裏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擔保,以人的信用爲基礎,沒有實實在在可以變現的物,所以能作爲保證人一定是有一定實力的。

02保證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爲。注意這裏的“不能履行債務”意思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債務,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享有先訴抗辯權的,就是說在債務糾紛未經法院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的講就是債務人在經過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後,債務仍然無法履行的,纔可以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

03保證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新頒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推定爲連帶責任保證到推定爲一般保證,雖然僅改變了幾個字,但意義卻非常重大,實際上對保護對象進行了變更。普通人的法律意識薄弱,對於保證方式更是不甚瞭解,貿貿然就在朋友的“盛情”之下籤了保證合同,任何簽字都是有責任的,運氣不好的話會給自己帶來了重大損失。

知道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以後在替人做保的時候要好好看一下合同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合同中“連帶”二字就要好好考慮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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