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港國安法實施,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內地審判?港澳辦回應)

香港國安法實施 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內地審判?新聞發佈會主席臺(焦非 攝)

7月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香港星島日報記者:

香港社會比較關注有關犯罪案件的執法權和管轄權問題,請問駐港國安公署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依照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其執行執行職務的行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對此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是根據香港國安法還是內地法律審判?謝謝。

張曉明:

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個大道理,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在國安法裏作了規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我們簡稱“駐港國安公署”。這個機構是依據上個月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剛剛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設立的,而且從名稱上就聽得出來,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它不同於你剛纔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這兩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爲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爲,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祕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原來有三家,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駐軍。駐軍法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當然隨着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駐港機構有了第四家。從美國的情況看,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當然這個話的意思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關於駐港國安公署如何執法的問題,你剛纔提的問題比較多,一下提了四五個問題,你剛纔講的執法問題,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後續的一些環節,包括香港話叫“檢控”,我們叫“起訴”,也包括審判,國安法都規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爲不瞭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所以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說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我就回答到這裏。

范姜國一 本文來源:海外網 責任編輯:范姜國一_NN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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