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證監會發布7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涉及紅塔證券山西證券、華寶證券、中郵證券、萬和證券5家券商及3名業務負責人,均因債券交易業務違規而被採取監管措施。證監會對萬和證券、中郵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對華寶證券、山西證券、紅塔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另外,對宏信證券風控部負責人常亮,及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交易員吳昊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5家券商因債券交易業務被罰 合規風控爲重災區

從違規事由來看,相關機構及人員主要是因開展債券交易業務中存在的問題而違規,合規風控問題是“重災區”。

其中,人員崗位混同是較爲常見的情況,萬和證券、華寶證券、中郵證券均存在這方面的問題。萬和證券存在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的問題;華寶證券存在債券自營業務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崗位混合操作問題;中郵證券存在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問題。另外,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投資經理鄭文學兼任信評經理,也是證監會通報的問題之一。

也有較多券商存在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問題。萬和證券被指交易監控系統未覆蓋投顧業務,資產管理交易系統缺乏風控審批與交易等功能,價格偏離度等部分核心風控指標依賴人工監測,且系統間交易數據留存不一致。中郵證券則存在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等問題。華寶證券系統功能不完善,資管業務部分交易採用紙質審批,未及時查明並處置系統內交易類型保存錯誤、交易要素不一致、數據重複等情況。紅塔證券信息系統化監控不到位,公司風控系統未設置關聯交易額度風控閾值,資管業務通過手工檯賬審覈回購利率偏離情況。

除此之外,還有多家券商存在故意繞開監管的交易行爲。例如,萬和證券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2018年7月,萬和證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兌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爲85.86元,風控部門未監控覈查。宏信證券也存在故意規避監管要求行爲,公司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

還有部分券商存在異常交易監控缺乏管控問題。例如,2019年2月,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月,中郵證券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

中郵證券被證監會指出“風控重大不作爲”。證監會表示,中郵證券的違規情況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爲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採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覈查,風控重大不作爲。

萬和證券則被指“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

監管考覈趨嚴 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將與分類評級掛鉤

近年來,監管對於證券公司提升公司債券業務能力和質量愈發重視, 券商因債券業務違規被監管處罰的情況並不鮮見。

今年6月,首創證券也因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違規,被證監會採取限制業務措施。2019 年下半年,首創證券在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存在兩點問題:一是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員和銀行賬戶信息空白的情況下完成部分債券交易的審批流程,對交易對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於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證監會決定,對首創證券採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存量自營債券可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爲防範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證監會對首創證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張志名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並責令首創證券限制張志名作爲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所享有的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

2019年10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協會將在每年發佈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通知時,公佈公司債券制度清單,作爲公司債券制度建設指標的計分依據。首次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於2020年啓動。

能力評價指標包括證券公司公司債券基礎保障能力、公司債券業務能力、公司債券合規展業能力、公司債券項目風險控制實效和服務國家戰略能力五類指標。其中,公司債券合規展業能力指標以證券公司及個人上一年度因開展公司債券承銷與受託管理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況爲依據。該項指標滿分爲20分,證券公司受到行政監管措施的,每項扣4分;證券公司個人受到行政監管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也就是說,上述收到行政監管措施的證券公司還會被扣分,直接影響其2020年分類評級結果。(記者 顧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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