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連開5張監管函,劍指券商債券業務違規問題

新證券法下,證監會對中介機構不斷“亮劍”。

6月30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掛出5張監管函,分別對5家券商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另外對2家券商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了監管談話。證監會的集中發函均和券商的債券交易業務違規有關,其中萬和證券、中郵證券被要求責令改正,華寶證券、山西證券以及紅塔證券被出具了警示函。宏信證券的風控部負責人常亮以及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相關負責人鄭文學、吳昊分別被採取了監管談話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份,吉林證監局曾發出關於證券行業違反行業文化精神的典型案例通報,其中就對債券交易違規表外代持,個別債券交易員私下收取好處費用、以低於成本價格承銷公司債券的案例做出過警示教育,爲不少券商敲響了警鐘。

爲債券業務上“緊箍咒”

整體來看,此次券商領罰的原因都和債券自營業務有關,均存在較多問題,且各家存在的問題各不相同。

這5家券商中,中郵證券存在問題最多,有四方面: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於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於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基金公司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淨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於市場估值130.2%的淨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並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證監會認爲,上述問題反映出中郵證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爲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採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覈查,風控重大不作爲,並責令中郵證券公司改正,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對中郵證券相關負責人採取監管談話的措施,證監會表示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作爲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爲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並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實際執行流於形式,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會對萬和證券也採取了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萬和證券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三方面。具體來看,萬和證券在2018年7月,公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兌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故意規避監管要求。另外,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還有,萬和證券在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公司交易監控系統未覆蓋投顧業務,資產管理交易系統缺乏風控審批與交易等功能,價格偏離度等部分核心風控指標依賴人工監測,且系統間交易數據留存不一致。

證監會認爲,這反映出萬和證券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責令萬和證券改正,並要求萬和證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另外,華寶證券、山西證券以及紅塔證券均被證監會出具了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山西證券主要存在內控合規管理方面的問題,一是合規管控不足,業務部門自行處理自律組織要求的調查事項,未及時通知合規負責人及合規部門;二是關聯交易制度不健全,關聯方管理未涵蓋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企業的重要上下游企業;三是詢價監控落實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債券投資交易人員使用個人通訊工具開展詢價活動且無詢價電話錄音。

華寶證券的主要問題也出在內控合規上,但具體問題和山西證券又存在差異。一是債券自營業務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崗位混合操作。二是系統功能不完善,資管業務部分交易採用紙質審批,未及時查明並處置系統內交易類型保存錯誤、交易要素不一致、數據重複等情況。三是合規部門未有效監控債券交易詢價記錄內敏感信息。

紅塔證券主要問題爲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證監會指出,該公司信息系統化監控不到位,公司風控系統未設置關聯交易額度風控閾值,資管業務通過手工檯賬審覈回購利率偏離情況。另外,紅塔證券的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遞延制度不符合監管要求。還有,紅塔證券在債券交易詢價活動留痕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證監會還對宏信證券風控部門負責人常亮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宏信證券被發現存在三類違法行爲,一是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號、宏信龍江1號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覈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二是故意規避監管要求,公司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三是合規風控流於形式,合規風控未發現或糾正相關資管產品表外代持和故意規避監管展開交易的行爲,並存在質押券信用等級低於投資要求未予關注,債券交易詢價留痕監控不到位、中後臺部門未設置交易明細覈對專崗、部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300%等問題。證監會認爲,上述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並存在故意繞開監管的交易行爲,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經營風險。風控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未能在逆回購管理等薄弱風控環節發揮應有作用,常亮作爲風控部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地方證監局曾敲警鐘

6月12日,吉林監管局發出關於證券行業違反行業文化精神的典型案例通報,列舉了四類違反行業文化精神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有關債券交易違規的問題。

吉林監管局在違反“合規”精神典型案例中列舉出債券交易違規表外代持,個別債券交易員私下收取好處費用的問題。具體情況爲,2018年5月,某證券公司管理的資管產品以某債券爲標的,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但未將相關交易納入表內核算,構成表外代持。同時,這家公司還存在大量風控預警信息未處理、風控數據與交易系統數據不一致,人員、崗位及業務隔離要求未予落實,對公司投顧產品與資管產品、其他投顧產品之間的相關交易行爲未實施有效監控等問題。此外,固定收益事業部交易員還私下收取某投資顧問費用近百萬元。

吉林監管局表示,上述問題反映出該公司存在風險控制流於形式、經營管理混亂、業務管控缺失等問題。債券交易員收受商業賄賂,進行利益輸送,涉嫌商業賄賂犯罪。最後,該公司被採取限制債券自營業務6個月、暫停資管產品備案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分管高管被認定爲不適當人選,公司總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合規總監等責任人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債券交易員有關問題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事實上,早在6月初就有跡象表明證監會決意整頓券商債券業務的決心。證監會在6月11日下發的監管函中指出,首創證券在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對其採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存量自營債券可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爲防範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對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張志名採取責令限制高管人員權利等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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