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單玉曉)近年來接連出現的十億級、百億級非法集資大案,讓互聯網金融蒙上陰影。面對哀鴻遍野的投資者,作爲社會治理最後一道防線的《刑法》應該作何回應?

7月3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公衆可在8月16日前登錄中國人大網提出修改意見。草案擬對兩個非法集資罪名作出修改: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劉憲權教授認爲,草案從嚴懲處非法集資行爲的態度,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秩序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衝擊下受到嚴重破壞,對於保護羣衆財產具有重要意義。

在上一次《刑法》修改至今的三年時間裏,e租寶、快鹿、泛亞等網貸爆雷事件頻出,不少中產人士財富蒸發,四處上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臺盟中央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在分組審議中透露了一組數據:全國檢察機關辦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量和人數逐年遞增,從2016年起訴的14745人上升到2019年的23060人,“特別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犯罪行爲涉案金額巨大”。

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做法主要有三種。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曾在一次公開論壇上介紹,就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來看,第一種是網貸公司違規設立資金池,比如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者,或擅自改變借款期限和金額使得資金和項目錯位。第二種是P2P龐氏騙局,即拆東牆補西牆、通過借新還舊維持運作。還有一種是P2P網貸公司因爲對借貸雙方線下調查不到位,而被虛假借貸人利用。從已有案例來看,這三種做法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非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根據現行《刑法》第176條規定,觸犯該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除兩種特殊情況外,有期徒刑的上限爲15年,這一修改意味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刑期上限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吸收資金,即具有非法性;通過公開途徑向社會宣傳;承諾給予出資一定的回報;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

草案也調整了集資詐騙的刑罰結構,一方面將法定最低刑從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3年,另一方面,取消原先對於罰金數額的範圍限定。

劉憲權認爲,《刑法》需要穩定性,不規定具體的罰金數額可以保證罰金刑處罰不會因爲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變得不合時宜。“但爲了保證司法適用的統一性,今後司法解釋可能需要對非法集資案件中罰金刑的適用作出具體的規定。”

李鉞鋒也建議進一步明確罰金刑的規定,應依據罪刑相當原則,以涉案金額爲標準,分等級確定罰金檔次,從而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曾有過多年檢察官經歷的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魏景峯表示,實踐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金額動輒幾十億、幾百億,往往有大量被害人,刑期過低確實不利於震懾這類犯罪,不過,刑罰的威懾力並非全賴其嚴厲性,更重要的是案件得以及時查處。“刑期提上去後是會有比較好的震懾作用,但不少P2P爆雷,公安立案比較難。”他說,實踐中不少受害人抱怨公安立案難、追贓難,個別地方公安也確實難以一筆一筆調查贓款去向,而受害者最爲關注的是能否討回投資款。

相同案件事實不同定性的問題也引發魏景峯的思考。“比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非吸過程中有犯意轉化,在資金鍊斷裂了後,就借新還舊。前一個行爲可能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後一個行爲可能就是集資詐騙了,而集資詐騙最高可以判無期。所以這就需要辦案機關追贓到位,涉案資金中哪一筆是非吸,哪一筆是集資詐騙,進而準確定性。”

從嚴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應注意避免出現以涉案金額一刀切的情況。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克提醒說,目前已有司法解釋和司法性文件要求對非法集資犯罪以涉案金額爲主、輔以情節來定罪量刑,辦案實踐中也會考慮集資款是否用於生產經營、是否能夠追回損失、集資的範圍對象以及是否有金融機構監管資金等情節,建議《刑法》修改時吸收這些經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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