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幾乎所有的二手房買賣都會通過中介公司完成,一方面是因爲中介公司掌握大量的房源信息,另一方面交易過程中中介公司可以幫忙處理各種手續,買賣雙方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還有就是中介公司在間撮合可以避免買賣雙方在商討過程中出現尷尬或者爭吵的情況,就算雙方吵架也有一個勸架的,不是嗎?

中間公司提供信息和服務是有償的,會收取中介費,這個費用一般由買方出,畢竟二手房市場一直都是賣方市場。

二手房買賣的中介費一般是購房款的1%-2%之間,不要小看這1%,如今一套房子怎麼說也都得上百萬了,一百萬的房子如果中介撮合成交易,中介費就得有2萬,2萬不是一個小數目,所以就會存在買賣雙方繞開中介私自交易的現象。一旦買賣雙方見了面,有“心眼”的買方就會偷偷聯繫賣方,與賣方商量繞開中介私底下交易,比如,雙方商量好把本應該支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費用2萬元,直接給賣方1萬,賣方額外得到1萬塊錢,也很樂意,而買方可以省出來1萬,雙方皆大歡喜,受損的只是中介公司。

但是,中間公司也不是喫素的,早就預料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在撮合交易時一般不會讓買賣雙方直接見面,只有在簽訂了《認購確認書》後纔會讓雙方見面詳談。因爲一個確認書都會有一個條款對買方進行限制,如果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最後未通過該中介公司達成交易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中介公司購房款1-2%的違約金。

但凡事都有例外,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房東李某想出售自己的房屋,並找幾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該房屋,後來某房產經紀公司帶客戶陶某去看了該房屋,一個月後陶某的妻子曹某又在某房產顧問公司的帶領下看了該房屋。一週後,陶某又在中原房產公司的帶領下又看了該房屋,並同日與中原房產公司簽訂《房屋求購確認書》,《確認書某在產後六個月內,陶某或其委託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某有關聯的人,利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某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 1%,向房產公。當時房產公165萬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並後來在某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 後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某向公司支付中介費1.38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陶某與中原房產公司簽訂的《確認書》中的相關約定,屬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應認定有效。 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瞭解到同一房源信息,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華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通過此案,我們可以得知,《房產求購確認書》中關於禁止“跳單”的約定只有在所售房屋是獨家代理的情況下才會適用,如果不是獨家代理,購買人可以通過其他中介公司或者渠道獲得房源信息,從而完成交易過戶,中介公司並不能要求購買人承擔違約責任。購買人買房子當然要貨比三家,挑選具有價格優勢的房屋,中介下業務開展過程中,還是要積極協調買賣雙方,撮合一個雙方都滿意的價格這樣才能提高簽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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