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溪所接到市民陈先生的投诉称,7月5日,家里两名14周岁小孩未经大人许可,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三部手机,其中两部为5G手机,每部1700元,另一部为4G手机,1400元,共计4800元。“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并不合理。”陈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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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称,他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便带上小孩找商家退货退款,但是对方不同意。商家认为开门做生意哪有不卖的道理?并且,该手机已被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在手机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同意退货退款。受理上述投诉后,上溪所工作人员于7月9日上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两位消费者年龄为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数千元购买手机不属于该年龄段的小孩必须配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显然与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符。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未与其监护人进行确认,法律对其交易行为不予保护。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陈先生对其孩子的交易行为拒绝追认,该交易行为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商家直接将手机出售给两个14周岁的小孩,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家长没有教育管理好孩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手机已经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最终,经过调解,陈先生留下一部5G手机,将另外两部退给商家,商家退还陈先生2400元,双方均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近年来,因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消费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游戏机等高价值商品时,应视情况而为之。同时家长也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念。

来源:中国义乌网|作者:龚书弘 骆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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