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野外合作社乐队吉他手刘遥其个人社交平台,透露自己有一个养女,并称和养女“互相取悦”。并在微博圈出某15岁女演员,发出疑似骚扰言论,“记得穿校服来找我”。

翻看野外合作社乐队原吉他手刘遥(野外合作社乐队已经与之划清界限,将其开除)的个人微博内容,不仅洋洋得意地宣称和养女“互相取悦”,圈出某15岁女演员,发出骚扰言论,而且圈出歌手张含韵,发出污言秽语,更在微博里表示“收到的所有钱全部拿去吃喝嫖吸了”。

吉他手刘遥的这些微博言论,可谓是相当恶心,毫无底线可言,彻底刷新了三观,丧失了作为公众人物起码的道德节操,侮辱了“艺术”“大师”等词语,令人不齿。他的这些微博言论,不只是逾越了道德底线,更是一封公开的举报信,涉及到性骚扰、非法收养、嫖娼、吸毒甚至是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吉他手刘遥骚扰15岁女演员等无底线的言行,不能止于道德谴责,不能止于微博封号,公安机关不能像吃瓜群众一样只是围观,应当根据其微博内容提供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进行立案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对刘遥性骚扰女明星行为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刘遥在微博上圈出15岁女演员并发出骚扰言论,是否涉及性骚扰,需要交由公安机关认定,但显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规定不符。而且,根据其微博内容来看,对歌手张含韵进行性骚扰确凿无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刘遥可能存在的嫖娼、吸毒要进行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再者,对刘遥收养养女、和养女“互相取悦”行为,要调查清楚,并根据调查结论依法追责。收养子女有资格条件限制,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收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吉他手刘遥是未婚男性,以他的年龄,显然不符合收养养女资格。而且,刘遥声称和养女“互相取悦”,不知道这位养女多大,如果是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刘遥和养女“互相取悦”,就不只是你情我愿的不道德行为,而是强奸犯罪。

总之,对吉他手刘遥骚扰15岁女演员等行为依法予以惩治,才能产生震慑力,以儆效尤,倒逼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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