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野外合作社樂隊吉他手劉遙其個人社交平臺,透露自己有一個養女,並稱和養女“互相取悅”。並在微博圈出某15歲女演員,發出疑似騷擾言論,“記得穿校服來找我”。

翻看野外合作社樂隊原吉他手劉遙(野外合作社樂隊已經與之劃清界限,將其開除)的個人微博內容,不僅洋洋得意地宣稱和養女“互相取悅”,圈出某15歲女演員,發出騷擾言論,而且圈出歌手張含韻,發出污言穢語,更在微博裏表示“收到的所有錢全部拿去喫喝嫖吸了”。

吉他手劉遙的這些微博言論,可謂是相當噁心,毫無底線可言,徹底刷新了三觀,喪失了作爲公衆人物起碼的道德節操,侮辱了“藝術”“大師”等詞語,令人不齒。他的這些微博言論,不只是逾越了道德底線,更是一封公開的舉報信,涉及到性騷擾、非法收養、嫖娼、吸毒甚至是強姦等違法犯罪行爲。

對吉他手劉遙騷擾15歲女演員等無底線的言行,不能止於道德譴責,不能止於微博封號,公安機關不能像喫瓜羣衆一樣只是圍觀,應當根據其微博內容提供的違法犯罪行爲線索進行立案調查,還原事實真相,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首先,對劉遙性騷擾女明星行爲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劉遙在微博上圈出15歲女演員併發出騷擾言論,是否涉及性騷擾,需要交由公安機關認定,但顯然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規定不符。而且,根據其微博內容來看,對歌手張含韻進行性騷擾確鑿無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有“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爲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其次,對劉遙可能存在的嫖娼、吸毒要進行調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再者,對劉遙收養養女、和養女“互相取悅”行爲,要調查清楚,並根據調查結論依法追責。收養子女有資格條件限制,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收養子女。根據《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吉他手劉遙是未婚男性,以他的年齡,顯然不符合收養養女資格。而且,劉遙聲稱和養女“互相取悅”,不知道這位養女多大,如果是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那麼劉遙和養女“互相取悅”,就不只是你情我願的不道德行爲,而是強姦犯罪。

總之,對吉他手劉遙騷擾15歲女演員等行爲依法予以懲治,才能產生震懾力,以儆效尤,倒逼公衆人物的言行舉止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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