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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輿情折射出的人性與道德

編輯:伊路芳菲

南京彭宇案,雖然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年了,但是,至今人們仍喜歡用它來說事,把法院對此案的裁判結果,說成是爲導致中國人道德滑坡的罪魁禍首。

同時,自彭宇案發生以來,“扶老人被訛”似乎成了月經新聞,隔三差五見諸新聞媒體。其實,人們對“扶老人被訛”現象的解讀,離不開以下三種論調。

一是“老人變壞論”。認爲人到老年後,就會變成這個樣子,因而老人很可惡。這是一種很方便的解釋,也是最懶惰的解釋,更是不靠譜的解釋,是對老人的歧視。然而十分不幸,我們中的多數人都持這樣認識,只是人們不便公開說出這個理由來而已。

二是“壞人變老論”。有人認爲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言下之意,就是說那些訛人的老人都是壞人,而這些人之所以是壞人,是由於其青少年成長階段遭遇特殊動亂時代所致。這種解釋,其結果是什麼問題都沒解決,並且構成了對那一代人的人格歧視。

三是“巨嬰失控論”。有人認爲對老人來說,摔倒是一種失控,他們必須把導致這種失控的原因及責任推給外界及他人,因而他們在摔倒後遇到誰就會怪罪於誰、逮到誰就是誰。這是武志紅在《巨嬰國》中給出的解讀,貌似深刻、實則膚淺,是對“老人變壞論”的專業表達與理論升級。

然而,以上三種論調都不靠譜。對這個問題需要採用新的思維方式來解讀。最關鍵的、最核心的,是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本身是否存在,或者說這個問題的表述是否準確,也即要弄清楚“扶老人被訛”到底是不是普遍現象?

雖然,“扶老人被訛”現象肯定存在,因爲有大量新聞報道爲據,此無庸質疑。但是,要說“老人被訛”是普遍現象,則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

第一,在“扶老人被訛”情況之外,肯定還存在“扶老人不被訛”的情況。只是這種情況難以引起人們觀注和注意,難以爲新聞事件。

第二,多數報道“扶老人被訛”的新聞,都是從被訛者的視角進行觀察和表達的,自然屬於單方之辭,難免主觀和偏頗。如此報道,難以做到客觀真實。

第三,即使在公開報道的“扶老人被訛”事件中,也有一部分的真實情況,是致害人確實與老人發生了碰撞;或者是致害人在撞人後,主觀上沒有意識到已經撞人;或者是雖無直接接觸,但是致害人與受害人的摔倒有一定因果關係;或者乾脆就是有意賴帳,撞人者否認撞人。例如,彭宇案的當事人彭宇,在事後承認當時確實與受害人之間發生了碰撞接觸。

以上說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證據表明“扶老人被訛”是普遍現象。因而,“扶老人被訛”現象在客觀上,被人們有意無意地誇大了。

既然,“扶老人被訛”不是普遍現象。那麼,新的問題就來了。

第一,爲什麼“扶老人被訛”問題會被社會誇大?俗話說,“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這說明,“扶老人被訛”才具有新聞性。媒體的報道方向是跟隨受衆的喜好傾向走的,也就是說“扶老人被訛“問題被誇大,是因爲大衆傾向於看到這樣的報道內容。

第二,爲什麼大衆傾向於接受“扶老人被訛”的報道?原因在於,人們反感與厭惡老人的某些方面;或者說,人們內心深處對尊重老人的倫理要求,有所牴觸。

第三,爲什麼人們內心深處對尊重老人的倫理要求有牴觸?當代中國,原來以單位爲核心的熟人社會,已轉型爲以市場爲核心的陌生人社會。然而,我們的道倫理德規範,卻未跟上社會轉型的步伐。在熟人社會,比如在單位或家庭內部,老人必然受到普遍的尊重;而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尤其是在陌生人相互交流接觸的情形中,老人受到尊重的因素已不復存在。在此情形下,老人的特殊性,在於因其體力及心智能力的降低,而應當受到社會的特別關心關照。與之相適應,社會的道德要求,應當是關照老人,而不再是尊重老人。

可見,在如何對待老人問題上,當前的道德倫理要求與社會真實情況之間存在不協調的問題。這是導致對“扶老人被訛”問題被誇大的社會心理原因。總之,老人需要的是關照,而不是尊重;尊重老人的要求,會導致他人的反感和社會的反彈。

然而,雖然人們對老人的某些方面有所反感,對尊重老人的道德要求有所反彈,但是對此沒有人願意承認。他們必須爲自己這種不道德、不恰當的心理及情緒,尋找一種說得過去的藉口。於是,他們找到了彭宇案,找到了法院對彭宇案的裁判結果。

根據現在公開的資料顯示,當年彭宇案的判決結果並沒有錯;只是一審法官的判決說理過於幼稚與低質,使其成爲人們掩蓋自己道德下滑的遮羞布、替罪羊。

同時,在我們的亞文化中,存在推卸責任、抱怨他人、批判他人,尤其是把責任推給社會及官方,習慣抱怨與批判社會及官方的文化心理情緒。因而,在對待老人問題上,人們把自己身上的問題,包括在道德方面問題,都歸罪於南京彭宇案,歸責於法院判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可見,這一切都託詞、藉口和套路。

因而,可以說,彭宇案輿情折射出來的,既不是老人變壞了,也不是壞人變老了,而是人們的內心世界變得冷漠了。雖然,彭宇案對中國公衆及其道德並無任何負面影響;然而,公衆經常用彭宇案說事的社會狀態,卻對中國司法產生了某種微妙的影響。

時間推移到2017年底,河南鄭州發生“電梯勸阻吸菸猝死案”,一審法院以公平責任原則,判決勸阻者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此判決一出,社會輿情譁然。有人甚至稱:此案與鼓宇案一樣,會讓中國人的道德水準再退50年(見網上文章《人民日報怒批:再不整治,會讓中囯道德倒退50年!》)。

此後,該案在勸阻者並未提起上訴、僅有死者家屬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改判勸阻者不承擔責任,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社會輿情對該案二審裁判結果,是叫好聲一片。

然而,也有微弱的反對聲音,主要是來自法律界的個別人士,他們認爲二審改判欠妥,因爲超越了上訴請求的範圍,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不具有程序法上的合法依據;並且認爲,部分社會公衆的誤解與責難所形成的社會壓力,已經不當地影響到了司法裁判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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