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1日,韓某駕駛大貨車行至曲陽縣小蓋都村西路段處時,與前方王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王某受傷,經鑑定爲十級傷殘,鑑定費用2200元。

交警認定韓某負全部責任。肇事大貨車投有保險,因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王某向法院起訴。

【審理】

經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法院判定包括鑑定費用在內,由保險公司賠償王某7.8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其中理由之一是鑑定費用按保險條款約定屬於間接損失,不應由其賠償。

2020年6月19日,保定中院進行了網上公開審理。法庭上,韓某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爲,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可見,交強險作爲責任保險應當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中賠償鑑定費。

【判決】

2020年7月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認爲,鑑定費用系確定損失發生的必要支出,屬於財產損失範疇,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並,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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