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再婚率也在逐年递增。很多中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能有一位可心人相伴,却往往会遭到子女的反对,究其原因,还是财产闹的。

家住北京的张杰(化名)选择尊重父亲的意愿,并没有阻止父亲再婚。可令他没想到的是,父亲再婚后不到半年就去世了,继母霸占着房产,不愿归还给他。

张杰(化名)的父母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后,张父就在2018年2月与时女士登记结婚了,不到半年,张父因急性心肌梗死在医院不治身亡。

张父去世后,时女士独自霸占张父生前所居房屋,张杰认为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将时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房屋,并依法继承张父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

庭审中,时女士辩称,因涉案房屋是公租房,依据此前张父与张母的《离婚协议书》,张父对涉案房屋享有完整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另外,公有房屋承租是以家庭为单位,她因与张父登记结婚组成家庭,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时女士认为,张父去世时,涉案房屋不是遗产,是其合法承租使用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1月,张杰家的祖宅拆迁,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9间,正式户口9人,分别是张杰大伯家三口人、张杰家三口人、张杰姑姑家三口人。此次拆迁共安置房屋五套,其中,张杰一家三口分得二居室一套(即涉案房屋,由张父承租)、一居室一套(由张母承租)。

2017年7月,张父与张母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儿子张杰居住;拆迁所得一居室归女方居住(待房本下来由女方出资购买);拆迁所得两居室归男方居住;丰田小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存款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2017年12月,卖方某房地产公司与张父签订《房改售房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父,在按规定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后,购房的实际价款为6.5万元。目前,涉案房屋价值270万元。

2018年3月,张父自书说明一份,载明:涉案房屋于2017年12月由张杰出资购买,出资人民币6.5万元。房屋产权落户于张父名下,张杰享有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份额),房主进行房屋处分应提前通知张杰。张杰作为实际出资,并非借贷或赠与关系。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是在张父去世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于张父、时女士再婚前已交纳全部购房费用,所以该房屋并不属于张父、时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但考虑房屋来源、出资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房屋归张杰所有,张杰给付时女士一定的折价款为宜。

关于张父名下理财及收益、社会保险费均为张父个人财产,其公积金截至再婚前取得款项为其个人财产,再婚后取得三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款项属于张父个人财产的,由张杰、时女士依法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先将时女士的一半份额析出,剩余一半由张杰、时女士依法继承。关于张杰为张父购买墓地费用,应从张父个人财产中抵扣。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张杰继承,张杰给付时女士房屋折价款68万元;张父名下公积金、社会保险费、支付宝内款项及各银行内存款及利息均归时女士所有,时女士给付张杰折价款18万元。

一般来说,子女都希望父母离世之后,将财产留给自己,但如果父母再婚,继父母很容易侵犯到子女的相关权益,这也是很多子女不愿意父母再婚的理由。

可如果,父母再婚前,通过设立遗嘱等方式,将财产提前做好安排,相信会减少很多类似的继承纠纷,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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