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離婚率的增高,再婚率也在逐年遞增。很多中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能有一位可心人相伴,卻往往會遭到子女的反對,究其原因,還是財產鬧的。

家住北京的張傑(化名)選擇尊重父親的意願,並沒有阻止父親再婚。可令他沒想到的是,父親再婚後不到半年就去世了,繼母霸佔着房產,不願歸還給他。

張傑(化名)的父母於2017年7月協議離婚後,張父就在2018年2月與時女士登記結婚了,不到半年,張父因急性心肌梗死在醫院不治身亡。

張父去世後,時女士獨自霸佔張父生前所居房屋,張傑認爲其行爲已經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將時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房屋,並依法繼承張父名下存款及其他財產。

庭審中,時女士辯稱,因涉案房屋是公租房,依據此前張父與張母的《離婚協議書》,張父對涉案房屋享有完整的承租權和使用權,另外,公有房屋承租是以家庭爲單位,她因與張父登記結婚組成家庭,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權和優先購買權。時女士認爲,張父去世時,涉案房屋不是遺產,是其合法承租使用的房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3年1月,張傑家的祖宅拆遷,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住房9間,正式戶口9人,分別是張傑大伯家三口人、張傑家三口人、張傑姑姑家三口人。此次拆遷共安置房屋五套,其中,張傑一家三口分得二居室一套(即涉案房屋,由張父承租)、一居室一套(由張母承租)。

2017年7月,張父與張母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海淀區的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由兒子張傑居住;拆遷所得一居室歸女方居住(待房本下來由女方出資購買);拆遷所得兩居室歸男方居住;豐田小轎車一輛歸女方所有;存款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2017年12月,賣方某房地產公司與張父簽訂《房改售房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張父,在按規定享受了有關優惠政策後,購房的實際價款爲6.5萬元。目前,涉案房屋價值270萬元。

2018年3月,張父自書說明一份,載明:涉案房屋於2017年12月由張傑出資購買,出資人民幣6.5萬元。房屋產權落戶於張父名下,張傑享有該房屋的合法繼承權(份額),房主進行房屋處分應提前通知張傑。張傑作爲實際出資,並非借貸或贈與關係。

法院認爲,涉案房屋雖是在張父去世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於張父、時女士再婚前已交納全部購房費用,所以該房屋並不屬於張父、時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在張父名下,但考慮房屋來源、出資情況及本案實際情況,房屋歸張傑所有,張傑給付時女士一定的折價款爲宜。

關於張父名下理財及收益、社會保險費均爲張父個人財產,其公積金截至再婚前取得款項爲其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三筆款項爲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款項屬於張父個人財產的,由張傑、時女士依法繼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先將時女士的一半份額析出,剩餘一半由張傑、時女士依法繼承。關於張傑爲張父購買墓地費用,應從張父個人財產中抵扣。

最後,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由張傑繼承,張傑給付時女士房屋折價款68萬元;張父名下公積金、社會保險費、支付寶內款項及各銀行內存款及利息均歸時女士所有,時女士給付張傑折價款18萬元。

一般來說,子女都希望父母離世之後,將財產留給自己,但如果父母再婚,繼父母很容易侵犯到子女的相關權益,這也是很多子女不願意父母再婚的理由。

可如果,父母再婚前,通過設立遺囑等方式,將財產提前做好安排,相信會減少很多類似的繼承糾紛,您認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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