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工行一支行原行長越炒越虧欠債近3億,詐騙千萬被判11年

四百多萬元投入港股,虧損約96%,爲挽損“翻身”,又利用在銀行工作的優勢大肆籌藉資金,將借來的部分資金投入A股市場,卻越炒越虧,又虧損3600多萬,這一連串的令人咋舌的數字背後,是中國工商銀行一支行前行長孫浩兵的“股市豪賭”。

此外,孫浩兵還將所藉資金用於拆借給他人賺取息差,用於償還債務本息,最終資金鍊斷裂,他的欠債最多達到約2.84億元,

“豪賭”敗落,孫浩兵選擇辭職,還在辭職前夕“借得”承兌匯票超千萬元,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

7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江蘇無錫中院對孫浩兵案的二審裁定書。裁定書披露:被告人孫浩兵,因詐騙1390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炒股虧損96%,同期股票下跌93%

據裁判文書顯示,孫浩兵原在中國工商銀行江陰支行工作,2005年起陸續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江陰北國支行、長涇支行行長,北國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與中國工商銀行江陰支行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8年間,孫浩兵出資人民幣480萬元購買了港股華基光電(後改名爲中國源暢)的股票,其中人民幣約200萬元系其自有資金,其餘人民幣約280萬元系向他人所借,後港股大跌致其虧損人民幣460餘萬元。

據上述數據折算,孫浩兵炒股虧損約96%。澎湃新聞查詢港股中國源暢,該股票目前處於停牌狀態,2007年第一季度,其最高價爲7.067港元/股,此後一路下挫,至2008年第四季度,最低價爲0.513港元/股,下跌約93%。其停牌時的股價爲0.18港元/股。

據虎嗅網報道,今年5月10日,停牌時間長達7年的中國源暢再次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這也是該公司近3年第四次遞表。2013年,中國源暢因涉及財務造假,三位公司高層被捕,公司業績一落千丈,也因此進入漫漫停牌期。

2020年7月10日,中國源暢發佈公告,稱於2020年6月3日、9日及10日接獲監管當局就內容有關重組、清洗豁免及特別交易的通函的意見。“於本公佈日期,公司正與所有專業人士緊密合作,以回應監管當局有關通函的意見。”公司股票繼續停牌。

爲“翻身”越炒越虧,負債超2億

法院查明,爲挽回損失,孫浩兵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優勢,開始以從事資金轉貸、拆借生意及幫助理財等爲由,承諾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對外籌藉資金,將所藉資金一方面用於拆借給他人賺取息差,用於償還債務本息,另一方面將資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意圖通過炒股的方式“翻身”。至2012年下半年,孫浩兵在國內A股市場虧損共計達人民幣3600餘萬元。

在此過程中,孫浩兵對外借款須支付高額利息,所借承兌匯票須承擔貼息,拆借給他人資金所獲取的利息無法承擔前述利息且部分資金難以收回,結合投資股票造成虧損,至2012年底,孫浩兵對外結欠債務近人民幣2億元。

2012年底,孫浩兵停止在股票方面投入資金,並繼續對外籌藉資金從事資金拆借生意,將所籌藉資金中的部分用於償還此前結欠債務的本息,從事資金拆借的款項中大部分拆借給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孫浩兵自稱其與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議出借資金給該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後可募集資金,所募集資金可交孫浩兵港幣2億元用於資金運作,其即可通過此方式償還債務、盤活資金。至2013年7月底,孫浩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承擔利息、貼息等共計達人民幣7000萬元左右。

判決顯示,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後於2017年5月,因犯詐騙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被雲南高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並於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網追逃。

徹底翻船,詐騙超千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雲南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仰某名爲仰翱,系2013年震驚一時的詐騙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案主角。雲南高院認定:2009年8月,仰翱作爲源暢高科和大理源暢公司董事長、仰於春(仰翱之子)作爲大理源暢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在明知大理源暢公司實收資本爲零,公司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均爲零的情況下,以大理源暢公司之名虛假申報實施國家“金太陽示範工程”,並在申領、使用國家財政補助資金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金太陽示範工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採用隱瞞事實和履行一部分小額合同的欺騙手段,騙取國家財政補助資金人民幣5582.4652萬元。此外,仰翱、仰於春在公司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騙取大理州經濟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鉅額信用證質押款人民幣一億元。

自2013年7月20日仰翱父子被拘,部分債權人次月得知這一情況後,即向孫浩兵催討債務,但孫浩兵仍於2013年8月22日向張某甲、秦某甲夫婦借得承兌匯票941.54916萬元,於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兌匯票共計450.84萬元,承諾一個月到期支付與承兌匯票數額對應的現金。

2013年9月初,孫浩兵因資金鍊斷裂被債權人催討債務無能力償還,向中國工商銀行江陰支行申請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而此時,其對外結欠債務的本金數額達人民幣2.84億元左右。

爾後,孫浩兵與債權人商議將債務總數額壓降至人民幣1.5億元左右,並於2013年9月9日與包括張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內的債權人及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孫浩兵將對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的債權共計人民幣1.501億元轉讓給債權人。孫浩兵向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以保護孫浩兵個人爲前提,將孫浩兵人民幣8010萬元的借款劃入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該筆人民幣8010萬元借款實際仍由孫浩兵個人承擔償還,待仰翱回來後和孫浩兵當面商談償還承擔部分借款。此後,孫浩兵及江某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並未按照《協議書》向張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償債務。

2016年2月,張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陰市公安局報案。當年3月31日,江陰市公安局對孫浩兵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

江陰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孫浩兵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張某甲、秦某甲承兌匯票941.54916萬元,騙取沈某甲、沈某乙承兌匯票450.84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2019年11月15日,江陰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孫浩兵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被告人孫浩兵違法所得人民幣1390.38916萬元,發還被害人張某甲、秦某甲人民幣941.54916萬元,發還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幣448.84萬元。

孫浩兵不服,提出上訴。

無錫中院於2020年7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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