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们平时忙于工作,有时只能把孩子一个人独自留在家中写作业,这也让窃贼有了乘虚而入的机会……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已经是徐某第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了。

案 情 回 顾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乘车至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东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后,在附近闲逛,步行至前进村三官塘自然村后,看到郭某某家中大门敞开,只有一个小女孩在家中写作业,徐某便动起了歪脑筋。进屋后,徐某问了小女孩露露几个问题:“家里是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呀?你的爸爸妈妈几点钟回家呀?”单纯的露露都一一回答。徐某通过询问郭某某的女儿露露,得知露露的父母外出工作这会并不在家中,遂趁其不备,溜入一楼西侧卧室内,将郭某某摆放于卧室西侧背包中的800元现金盗走,后步行离开现场。露露的母亲回家后发现现金被盗,遂拨打110报警。

2020年5月1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银塘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将赃款800元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暑假已经来临,在此提醒广大家长紧绷“安全弦”,尽量不要长时间将孩子一人独自留在家中,有条件的可以请家中长辈前来照料。如果双职工家庭迫于无奈地把孩子独自放在家里,那么一定要教育孩子提高防范意识!

父母应告诉孩子当窃贼已经溜进家中,不要盲目反抗,要切记: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小朋友们应保持冷静不要慌张,最好躲到安全的地方后及时报警。报警时,要详细、清楚地说明家庭地址;若见到了坏人,要讲清楚坏人的样貌特征及身上明显的标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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