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們平時忙於工作,有時只能把孩子一個人獨自留在家中寫作業,這也讓竊賊有了乘虛而入的機會……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入室盜竊案,被告人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已經是徐某第六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了。

案 情 回 顧

2020年4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徐某乘車至馬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湖東路與金山路交叉口後,在附近閒逛,步行至前進村三官塘自然村後,看到郭某某家中大門敞開,只有一個小女孩在家中寫作業,徐某便動起了歪腦筋。進屋後,徐某問了小女孩露露幾個問題:“家裏是不是隻有你一個人呀?你的爸爸媽媽幾點鐘回家呀?”單純的露露都一一回答。徐某通過詢問郭某某的女兒露露,得知露露的父母外出工作這會並不在家中,遂趁其不備,溜入一樓西側臥室內,將郭某某擺放於臥室西側揹包中的800元現金盜走,後步行離開現場。露露的母親回家後發現現金被盜,遂撥打110報警。

2020年5月12日,馬鞍山市公安局銀塘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徐某傳喚到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將贓款800元退還被害人,並賠償被害人損失500元,被害人對其予以諒解。

法院認爲:被告人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計人民幣800元,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積極退贓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示

暑假已經來臨,在此提醒廣大家長緊繃“安全弦”,儘量不要長時間將孩子一人獨自留在家中,有條件的可以請家中長輩前來照料。如果雙職工家庭迫於無奈地把孩子獨自放在家裏,那麼一定要教育孩子提高防範意識!

父母應告訴孩子當竊賊已經溜進家中,不要盲目反抗,要切記:保護自己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小朋友們應保持冷靜不要慌張,最好躲到安全的地方後及時報警。報警時,要詳細、清楚地說明家庭地址;若見到了壞人,要講清楚壞人的樣貌特徵及身上明顯的標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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