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你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讓某個企業給開專票,就像要命一樣。如果非要開專票,就得加錢。這是爲什麼呢?

對於企業來講,許多行爲不是爲了增加收入,就是爲了降低成本。面對國家扶持的優惠稅收政策,最大程度的利用,是每個企業都在做的事情。而有些企業不願開專票,只開普票,就與這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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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爲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開具專用發票就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因此上述免增值稅的政策,只適用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候。

另外,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對銷售額是有要求的,若新增一筆收入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不僅這筆收入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同時還會使銷售額上升超過免稅的標準,佔用免稅額度。

因爲,“銷售額”不分你開普票還是專票,或是未開票,都算銷售額:

當期銷售額=開票收入(自開和代開)+未開票收入+納稅檢查調整收入。

爲了讓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們舉個例子:

甲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在剛過去的2020年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合計收入27萬元,其中自開普通發票15萬元,自開專票銷售額12萬元。

那麼這個公司,第二季度增值稅需要繳納多少?

很多人,可能一看27萬,沒有到30萬,就直接認爲是不用繳增值稅。然而現實卻是:

無論代開或自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的。

所以,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需要繳納增值稅,還佔用自己的免稅額度,能願意開嗎?

與上述情況類似的還有,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在這裏不展開說了。

所以,到這裏,你可能能理解爲何一開口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需要加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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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們講了小規模納稅人不願開專票的情形,那麼一般納稅人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爲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行爲,一律不能開增值稅專票,也無法(就同一徵稅項目)部分業務開普票免稅,部分業務開具專用發票。

我們再來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乙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公司當月收入800萬元,對於當月發生的收入800萬元可以全部選擇免稅,也可以全部選擇不免稅開具專用發票。

不允許800萬元收入,其中400萬元選擇不免稅開具專用發票,400萬元開具免稅普通發票。

也就是說,如果提供免稅服務,又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則需要放棄免稅。

案例中的乙公司,非要給客戶開專用發票,就只能選擇放棄免稅政策。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本來是提供免稅服務的,爲了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可謂損失巨大。這種情況下,換成是你,你會願意開專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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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銷售方企業只願開普通發票,排斥開專票,其實也迫不得已。但是對於(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購買方來講,只有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進項稅。

那麼,有沒有兩全其美的方法呢?

在實務中,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確定價格,在開具普票享受免稅優惠的同時,降低銷售價格,達到雙贏的目的。

針對此,我們用一個例子生動的展示一下:

例:小規模納稅人A滿足季度額銷售30萬元免稅的條件。銷售甲商品給一般納稅人B,每件103元。

我們先來分析一下開普票和開專票,A、B兩公司的具體情況:

均衡利弊之後,採用下述的方法,雙方則都能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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