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杭州女子失蹤案告破”,這場公安通氣會信息量很大)

7月25日,杭州警方召開新聞通氣會,發佈杭州江干來某某失蹤案案情。至此,近段時間以來,引發公衆高度關注的 “杭州女子失蹤案”終於有了初步結果。

我們不妨來看看,這次發佈會都給出了哪些信息,解開了哪些疑點。

一、許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發佈稱,據來某某丈夫許某某初步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對來某某產生不滿,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來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殺死,分屍後分散拋棄。

在7月23日晚間,杭州市江乾區公安局發佈的通告中,來某某丈夫許某某就已被確認有重大作案嫌疑。如今,“靴子”終於落下。

從警方通報來看,許某某不僅涉嫌故意殺人,而且是早有預謀。從公開報道來看,兩人雖爲二婚,但是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女。什麼樣的矛盾能讓許某某做出如此慘絕人寰的犯罪行爲,這有待進一步調查披露,但無論如何,如此殘忍行徑,挑戰了社會底線,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公正裁決。

此前,犯罪嫌疑人許某某多次接受媒體採訪的畫面,在網絡廣爲流傳,隨着案情的公佈,他的這份面對鏡頭的波瀾不驚,也讓輿論訝異:究竟是怎樣一種殘酷人性,才能讓他行大惡之事後,還能如此淡定僞裝?

然而,就在今天上午,我們也看到了許某某戴手銬腳鐐被抓捕的視頻。

這個畫面毫無疑問是對此前其淡定受訪的有力“反擊”,也是堂生動的普法課:惡之陰影可能會一時膨脹,但是在正義之光面前,它終究會被戳破。

二、杭州智慧警務系統爲案件偵破起了關鍵作用

通氣會上,警方在介紹偵破過程時,提到的“智慧警務系統”一詞吸引了輿論注意。

所謂“智慧警務系統”就是以視頻監控體系爲重點,以數據融合共享爲核心,以綜合協調機制爲保障,打造的一套“城市大腦”警務操作系統。這套系統能爲相關部門進行綜合城市管理服務提供強大支撐。

正是依託“城市大腦”警務操作系統,當地警方明確了失蹤女子於7月4日17時04分和其小女兒乘坐單元樓電梯回家後,未再離開小區樓,爲案件偵破奠定了基調,指明瞭方向。

此後,當地警方調取了相關地點7月份以來共計6000小時容量的監控視頻,分時段、分點位、分對象,24小時連軸分組反覆查看,交叉複覈。

與此同時,當地還組織百名警力對來某某家人、親屬、鄰居、同事、朋友等關係走訪詢問,在排除了所有可能性之後,再次將偵查聚焦點指向事發樓道化糞池。

一句話總結:在人力+科技精準合圍下,最小化框定偵查範圍,當地警方纔真正做到了“掘地三尺”,實現了關鍵性突破,集中了最密集的力量破案攻堅。

通過公開搜索可知,近年來,杭州以2016年G20峯會爲契機打造的智慧警務系統,走在了全國前列。如今,這套警務系統更是爲偵破這起離奇失蹤案立下了汗馬功勞。

三、沖洗38車糞水,警察太不容易了

先後4次地毯式排查1萬多平方米地下車庫和所有電梯井、水箱、窨井、儲物櫃、煙道、通風管道,查看6000小時容量的監控,沖洗38車糞水,走訪詢問小區6幢單元樓、379戶人家、1075名住戶……

一連串數據背後,是這段時間以來辦案人員的辛苦付出與縝密斷案。

如今科技雖然發達,但還有大量工作需要一線辦案人員親力親爲。杭州警方新聞通氣會後,“沖洗38車糞水,找出人體組織”這一辦案細節引發輿論強烈關注。這個細節,既映襯出許某某兇殘的作案手法,也體現出杭州警方爲破案付出了大量心血與精力,可見其破案決心。

從這幾天曝光的圖片也可看到,一些辦案人員需要露天作業,南方的高溫天暑熱難擋,該案件的工作量又是如此之大,由此可以看出杭州警方的高度專業,這種追根究底式的破案行爲,令人感佩。

有了這種高度負責的偵破精神,加上高科技的輔助,再淡定、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恐怕也插翅難飛。

四、“信息量很大”的新聞通氣會回應了輿論關切

更值得關注的是,新聞通氣會上,當地警方還對一些謠言進行了澄清:

許某某是退伍的偵察兵?假的!

許某某是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利用熟悉小區監控的優勢逃脫監控?假的!

許某某利用隔壁空置房間分屍?假的!

不可否認,由於此事足夠驚悚,且犯罪嫌疑人淡定受訪,也一定程度上帶偏了輿論節奏,這則離奇失蹤案多日來熱度不減,小道消息滿天飛、各路謠言讓人目不暇接。

在此語境下,杭州警方在新聞通氣會上澄清謠言,既回應了輿論關切,也是對公共輿論場注意力的一種校準。

實際上,早在2012年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就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來某某失蹤案發生後,引發輿論熱烈圍觀,這顯然屬於“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杭州警方召開新聞通氣會全面細緻介紹案情,符合公安部的規定與要求。這對於及時消除公衆疑惑與社會恐慌,也有着積極意義。

總而言之,這是一場信息量很大的新聞通氣會。對這樣一起被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就應該以全面而細緻的內容來回應公衆信息獲取訴求,滿足大衆知情權,本質上,這也是實現客觀公正執法的應有之義。

羅崇緯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崇緯_NB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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