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判決書科達股份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二審判決書。科達股份拖欠工程分包商海川建設因工程款212.5萬元,海川建設屢次催要未果後將科達股份告上法庭。法院認定雙方間的合同無效,但因事實工程已經竣工,要求科達股份方面承擔各項費用百餘萬元,科達股份提起上訴未能勝訴。

那這筆工程款究竟是怎樣產生的呢?

2012年7月,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科達股份與簽訂了《東營經濟開發區生態園、物流園2012年基礎設施建設工程BT項目合同》,約定科達股份承建該項目第一標段,該工程採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即BT方式)進行建設合同工期合爲2012年7月11日開工,到2012年10月31日竣工。根據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開發區管委會回購期爲三年,回購價款包括科達股份投資額和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實際發生的建安費用×資金佔用時間×資金佔用費率,資金佔用費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行3年同期貸款基準年利率6.31%,資金佔用費不再計算複利。合同履行期間,如遇銀行利率調整,自調整實施之日起,資金佔用費率隨之調整。開發區方面對項目進行回購以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移交之日作爲起算點。

2012年6月3日,科達股份與海川建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海川建設,開工日期爲6月3日,竣工日期爲10月31日,承包方式爲項目施工總承包。同時,何用還約定科達股份按其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合同價(扣除稅金後)的2%及資金佔用費作爲海川建設利潤,剩餘價款作爲科達股份的固定成本,海川建設通過管理降低成本部分作爲科達股份的收益、獎金。雙方還約定,若科達股份提前向海川建設支付工程款時,海川建設需向科達股份支付因提前支付造成科達股份少收入的資金佔用費。

東營經濟開發區生態園、物流園第一標段工程於2013年7月13日竣工驗收,於同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第四標段工程於2013年11月8日竣工驗收,於2013年11月14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2016年7月,經審定海川建設負責第一標段工程結算值爲1366.2萬元後,第四標段的兩項海川建設工程結算值合計7747.4萬。

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開發區管委會共分11向科達股份撥款3.45億元。經科達股份和海川建設雙方確認,在扣除3.42%的稅金後,再扣除2%管理費後,科達股份應付工程款數額爲8621.6萬元。

2013年7月6日,海川建設與科達股份之間有簽訂了《工業銷售合同》,約定海川建設購買科達股份水穩拌合料、瀝青拌合料,結算以雙方簽字確認的材料價款數額爲準,料款由科達股份生態園項目部從海川建設工程款中代扣,分兩次扣完。該合同水穩拌合料、瀝青拌合料貨款共計1083.92萬元。

科達股份表示雙方覈對確認料款數額的時間爲2013年9月4日。2016年12月20日,開發區管委會審覈確定工程結算金額。

竣工完成後,雙方確認在扣除稅金及管理費後,科達股份應付工程款數額爲8621.6萬元,已付款8409.1萬元,科達股份仍欠付工程款本金爲212.5萬元。同時海川建設認爲科達股份超過支付結點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應向海川建設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95.6萬元,遂海川建設將科達股份告上法院,除了上述款項外,海川建設還要求而科達股份支付以212.47萬元爲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的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以及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科達集團承擔。但科達股份方面則表示,由於科達股份提前向海川建設支付工程款時,海川建設應補償的資金佔用費數額爲134.1萬元(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間)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東營經濟開發區生態園、物流園2012年基礎設施建設工程BT項目系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衆安全,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總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後,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科達股份通過招投標程序承包涉案工程後,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海川建設施工。

本案中,科達股份與海川建設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科達股份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持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故海川建設可要求科達股份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覈算,科達股份欠付工程款本金爲212.47萬元。

此外,13年7月海川建設與科達股份簽訂《工業品銷售合同》,科達股份未提出反訴,且涉案《工業品銷售合同》所約定的料款利息系工業品銷售合同所約定的款項結算方式,與本案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屬此案審理範圍,不作處理。

海川建設計算並主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間應補償科達股份的資金佔用費數額爲137.25萬元,科達股份計算並認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間應補償的資金佔用費數額爲134.04萬元,科達股份認可的該資金使用費數額對海川建設並無不利,予以確認。

海川建設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爲,科達股份超過支付結點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應向海川建設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原、被告雙方均明知涉案東營經濟開發區生態園、物流園2012年基礎設施建設工程BT項目系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且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科達股份與開發區管委會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後,科達股份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進行給海川建設,雙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這一法律後果,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應付時間節點、實際付款數額,參照合同約定,一審法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雙方各自承擔50%,截至2019年5月27日科達股份應支付海川建設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數額爲47.78萬元(95.56萬×50%),此後以78.4萬元(212.47萬-134.04萬)爲基數按照年利率3%計算。

一審判決結束,科達股份認爲,一審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起算時間應以工程結算值確認後的付款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算,於是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依據科達股份與海川建設所籤合同的約定,工程款的支付以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移交之日作爲起算點,不以最終審覈確認結算值作爲付款依據,因此駁回科達股份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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