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驳回——省高院

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再审裁定。

这则再审裁定本身应该说是平平无奇。但是再审申请书里的内容有点引人注意——

二审判决自如友家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赔偿金是完全错误的,自如友家公司无法接受。虽然2万元相对金额不大,但二审判决若生效,是一个危险、错误的判例。

看看,再审申请人深圳自如友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我们就按照再审裁定里的做法,简称为“自如友家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若生效,是一个危险、错误的判例”,“无法接受”!事实上,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刻就生效了,所以,“若”的问题就不存在了,那就是“危险”“错误”的判例了。哇,这么严重的措辞!

那么,为什么说这个判决“危险”呢?自如友家公司继续解释道:

经检索全国范围关于甲醛案与违约金的判决书,证明二审判决2万元违约金是违背常理的。

原来,他们在裁判文书网里检索过了,看来这个二审判决是开了先河了,前无古人。那么,二审判决长啥样子呢?

二审判赔——市中院

这个开先河的判决书文号为(2019)粤03民终17350号。判决书太专业了,所以我把其中的判决主文用生活化的语言给大家翻译一下,那里边一共支持了原告的3项诉讼请求:

1.自如友家公司要给原告退一半租金;

2.自如友家公司要赔原告的体检费;

3.自如友家公司要赔原告2万元赔偿金!

其他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退还多缴的水电费等)被驳回。

前两项在一审判决里就获得了支持,请注意,自如友家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并没有上诉,显然,一审判决在自如友家公司看来,勉强还能接受。那不能接受的,自然就是第3项了——二审法院酌定了2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为什么要这样判决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有较为详细的说理:

一方面,法院直指自如友家公司此类行为的“社会影响极坏”——

被上诉人系专业的房屋租赁运营商,其从业主手中承租房产,经过统一装修后再出租,本案事实清楚表明,被上诉人为了商业利益,漠视承租人的身体健康,将甲醛超标的房产出租给广大客户,社会影响极坏。

而且,法院直言不应在举证方面苛责承租人——

另一方面,甲醛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隐形的,因此,不能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诉人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遭受的现实损害,但这种损害又是实际存在的,在上诉人难以证明其遭受的具体身体损害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酌定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赔偿金20000元。

判决的意义

经过自如友家公司的检索,发现,法院直接酌定自如友家公司因甲醛问题赔付租户违约金尚无先例,怪不得自如友家公司觉得此判决如此“危险”——因为,天下苦甲醛久矣!

自如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据信,此后不久即有租户在微博上反映自如的甲醛问题。但在2019年12月深圳中院上述终审判决作出之前,8年里,此类问题的诉讼结果一直令租户感到差强人意。

现在,法院酌定违约赔偿金的先例,开了!

此案自2019年1月12日由一审法院——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受理,至2020年6月15日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自如友家公司的再审申请,历时一年半,遍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也绝对算得上是经典的全马了。

这份再审裁定已公布1月有余,但尚未引起公众关注。当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这一裁定和二审判决之后,相信,甲醛个案的整体态势,真的会为之一变。

余论

频频见诸媒体的甲醛事件,历经了8年,才被法院认定为“社会影响极坏”,才有了对举证责任的重新评估与判断。

这也提醒我们,一些大面积发生的事件,即使被普遍认为不合理,也不见得一定会按照大众认识去裁判,还是需要有一个较为长期的认识和博弈过程。

今年一些长租托管平台公司的大面积违约、解约行为,或许,也可以参照着这件事来认识。

关键词可能是“社会影响极坏”“酌定”,也可能是,“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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