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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萬和證券水逆之年?債券交易業務再添罰單 追債之路坎坷丨券商

因債券交易業務存在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三方面問題,萬和證券被證監會採取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投資時報》研究員 齊文健

在強監管態勢下,券商的內控問題頻頻暴露。日前,證監會發布公告稱,因債券交易業務存在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三方面問題,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和證券)被責令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萬和證券因債券業務違規被罰已並非首次。去年10月30日,海南證監局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萬和證券因開展公司債券業務未勤勉盡責,資產管理業務未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未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被出具警示函。

資料顯示,萬和證券成立於2002年1月,深圳市國資合計持股比例超90%,不過該公司業績表現平淡。各年年報顯示,2017年至2019年,萬和證券的營業收入分別爲2.66億元、4.87億元、5.7億元,歸屬母公司淨利潤分別爲2969.38萬元、8743.46萬元、1.26億元。

關於罰單對業務的影響,以及完善內部管理等問題,《投資時報》向萬和證券發送溝通函,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債券交易業務三大問題

據瞭解,固定收益是萬和證券的王牌業務,但其債券業務卻因操作違規頻頻收到罰單。

日前,證監會發布了關於萬和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其發現萬和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時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故意規避監管要求,2018年7月,萬和證券定向資管產品臻和5號將當日發生實質兌付風險的3500萬元“17永泰能源MTN002”以淨價85.82元賣給東海證券;同日內,該公司投顧產品彙鑫293號從東海證券買入等量“17永泰能源MTN002”,淨價爲85.86元,風控部門未監控覈查。

二是,業務崗位未有效隔離,資管五部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投顧業務,人員混合辦公,且投顧業務關鍵崗位混同操作。

三是,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萬和證券交易監控系統未覆蓋投顧業務,資產管理交易系統缺乏風控審批與交易等功能,價格偏離度等部分核心風控指標依賴人工監測,且系統間交易數據留存不一致。

證監會認爲,上述問題反映出萬和證券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現責令萬和證券改正。要求該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事實上,除了萬和證券之外,因債券業務存在薄弱環節,華寶證券、山西證券(002500.SZ)、紅塔證券(601236.SH)和中郵證券也在同一日收到了證監會開出的罰單,且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的兩名從業人員、宏信證券的風控部負責人被採取了監管談話。

業績表現平平

萬和證券成立至今已有18年,是由深圳市財政金融服務中心、海口市財政辦公用品服務公司、成都市財盛資產管理中心共同組建,並於2016年7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目前,萬和證券的七大股東分別爲深圳市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資本運營集團)、深圳市鯤鵬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深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圳遠致富海十號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成都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爲57.01%、24%、7.58%、3.44%、3.3%、3.22%、1.45%。

萬和證券近年來的發展並不盡如人意,根據近三年年報披露,2017年、2018年、2019年,萬和證券的營業收入分別爲2.66億元、4.87億元、5.7億元,歸屬母公司淨利潤分別爲2969.38萬元、8743.46萬元、1.26億元。

另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對2019年98家證券公司進行的初步統計排名,萬和證券2019年公司總資產行業排名第71;淨資產和淨資本分別排名第70和69;淨利潤和營業收入分別排名第73和84。

公司公告顯示,在今年2月和4月萬和證券分別與深圳市遠致投資有限公司、深國際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簽署《次級債務合同》借入期限分別爲45天和1年的均爲5億元次級債。

除了借入次級債外,今年5月29日,萬和證券還發布了一則償還次級債的公告。按照公司於2020年與深圳市資本運營集團簽署的《次級債務合同》及《次級債務補充協議》約定,公司已於本月28日將上述合同涉及的5億元次級債務全額償還,並按照資金實際使用天數和約定利率支付全部應付利息。該公告還顯示,上述次級債務償還後,萬和證券的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標準。

萬和證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單位:億元)

數據來源:萬和證券年報

艱辛追債路

萬和證券追討因股權質押踩雷而無法如期收回的本金及利息的過程委實不易。

6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陽光凱迪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陽光凱迪)、萬和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買賣合同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根據裁定書披露,再審申請人陽光凱迪新因與萬和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海南高院(2018)瓊民初30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彼時,距離該案一審終結已有18個月。

最高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陽光凱迪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提前購回案涉質押標的證券的條件是否成就及原審法院的處理意見是否妥當的問題。

至於陽光凱迪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一方面,其內容是被申請人萬和證券在一審時已經提交的證據,即2018年3月26日向陽光凱迪發出的《股票質押式回購證券交易付息違約通知書》;另一方面,陽光凱迪向本院提交的仲裁筆錄有關部分的內容,基本完整記載於原審法律文書“事實查明”部分。因此,陽光凱迪主張案涉仲裁筆錄屬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裁定書還顯示,2018年3月30日,萬和證券向陽光凱迪發出《股票質押式回購證券交易付息違約通知書》,通知後者於2018年4月2日提前購回質押標的證券,逾期萬和證券將按照協議約定發起違約處置流程。因此,海南高院當事人合同約定爲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認爲提前購回案涉質押標的證券的條件已經成就,並判令陽光凱迪償還萬和證券融資本息並自發生利息欠付違約行爲翌日即2018年3月22日起支付違約金,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最高院予以支持。

此外,最高院還認爲,海南高院以陽光凱迪未予否認郵箱系該公司員工使用爲由,採信萬和證券提供的以電子郵件形式向陽光凱迪發出的通知等證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而陽光凱迪關於海南高院對萬和證券提供的七份郵件通知予以採納違反證據規則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終,最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陽光凱迪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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