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

“少數服從多數”是一個很多人都熟悉並且默認的原則,在關於集體行動方面,有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大多根據這個原則進行決策。

甚至這個原則已經成了民主的代名詞,在需要“發揚”民主的時候一定會出場。

然而這個原則並不是任何場合都適用。

1884年,木犀草號遊艇被巨浪擊沉,四名倖存的船員逃到了救生艇上。

由於缺少食物,在海難的第19天,2名船員把已經昏迷的17歲少年理查德·帕克殺死喫掉,另一名船員沒有參與直接殺人過程,但事後也喫了肉。

三個人被救之後回到英國,被宣判爲謀殺,雖然得到了特赦,但這件事在當時產生了巨大影響,針對這個案子的審判到今天還是法學上的討論熱點。

李安在電影《少年派》裏用藝術的角度講述了這個故事,理查德·帕克就是那隻老虎的名字。

爲幾個水手辯護的觀點之一就是殺人是集體意志的決定,不應有罪。而就算沒有被喫掉,嚴重脫水的少年也不會活下來。

由於年代久遠,在沒有其他的證人的情況下,真實的情況已經不可考,人們並不知道是經過了“民主”表決還是蓄意殺人。

但法官判兩名參與殺人的有罪,希望通過這一判決強調“人的生命不能成爲他人獲得幸福或得以生存的手段,因爲人的生命只能是目的,這是最高的道德準則

“人是目的”,是康德哲學的重要貢獻,已經成爲現代社會的共識,而康德從“天上的星空”到對“人”的關注,則得益於盧梭的啓發。

在事關生命方面,沒有人可以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並不適用。

01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盧梭通過分析自然狀態的人進入文明社會如何產生了不平等,得出不平等是文明的產物。

但已經進入文明社會之後的人們,不能再回到自然,原始時代是回不去的,只能通過別的方式消除不平等。

這就是訂立契約,產生共同體,即國家。

《社會契約論》裏討論的國家的誕生,是一種邏輯上的誕生。

在現實裏,國家已存在了千年,遠在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之前,在霍布斯的《利維坦》之前,也在洛克的《政府論》之前。

然而上述哲學家對國家的討論,是在邏輯上的討論,是圍繞該產生怎樣的國家的討論,而不是在現實層面時間方面的討論。

盧梭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討論的。

這樣的討論對後來的法國大革命以及美國的建立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雖然國家很久之前就存在了,但近代的國家性質與古代完全不同,並不是上天或者神賜予君主的封地讓統治者統治人們而形成的國家,而是每個人自由人經由契約訂立的。

啓蒙運動拉開了現代的帷幕,現代不只是時間上的概念,還有着思想方面的特徵,現代區別於古代的重要原則就是現代社會的觀念是建立在自由的個人基礎上的。

現代的“人”,既不是上帝的羔羊,也不是君主的臣民,而是單獨的個體。

擁有自由的個體通過訂立契約,建立了國家,這是現代政治學的其中一種國家性質的認定。

在最初的自然狀態中,原始人不需要聯合,也沒有建立國家的需要。

私有財產產生之後,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爲了更好的自保,於是需要建立國家。

人們約定成立一個東西,總要有一種最初的原則。

而多數人表決原則,就是盧梭說的最初約定。

少數服從多數這個法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表明至少有一次是全體一致的。

今天,這條原則也通常被看成是民主的原則,然而往往被民粹利用,導致民主暴政,批評這種現象的人就進而批評盧梭。

然而盧梭不應該“背這個鍋”,他在《社會契約論》裏明確給出了這條原則的限度。

02

在盧梭那裏,不是私有財產一誕生,人類進入文明社會就馬上產生了國家,而是經歷了一個過程。

當人類有了文明,但沒有形成國家的階段,人類進入的是倫理社會。

在倫理社會里,人們相互承認並尊重對方的自由。

自由是不可出賣,也不可轉讓的。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做人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

只有人人都承認這個原則,倫理共同體才能形成,否則人人逃離,就沒有共同體可言。

在這個倫理共同體基礎之上,纔有可能建立政治共同體——國家。

因此,在盧梭那裏,政治共同體——國家的成立,是在倫理共同體基礎之上的。

人,先是自由的人,然後是倫理的人,最後纔是政治的人。

自然狀態中的人,自由是基礎,自保是本能。

倫理社會中的人,個體的基本利益得到保護,在這個基礎之上,人們尋求更多的利益保護與共贏,才決定建立國家。

個體的基本利益不到保護的話,人們就沒有訂立契約的理由。

因此,訂立契約時候用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在關於自由、生命等基本利益方面,是不適用的。

如果連自由、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人們根本不會進入一個政治共同體。

多數人原則不能用於損害少數人不可轉讓的普遍權利與利益,否則就違背了這條原則能夠成立的前提。

這種倒置就相當於前一段時間的新聞,教科書用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來證明勾股定理一樣。

03

《社會契約論》給出了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的過程,但這本書更重要的影響是在建立國家的目的,以及人本身的尊嚴方面。

人建立國家不是爲了受誰的奴役,也不能犧牲自己的基本利益,而是爲了更好的發展每個人的利益,而讓渡一些權利給國家機關。(例如讓渡了保衛安全的權利給警察,讓渡了懲罰侵犯者的權利給執法機關等等)。

而如果國家不能保護人民的這些基本權利,也就違背了契約。

多數人的意見並不是真理,沒有發聲或者持反對意見的人,並不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只是放棄了去共同行動的要求。

所以在水手的案例中,其他水手沒有權利決定生病水手的生命。

當然,盧梭是在不自覺的情況下給出了這條原則的界限,而爲什麼“人是目的”,不能被用來當做手段,則要等到康德那裏纔得到徹底的哲學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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