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來臨,許多市民的出遊活動逐漸增多。暑期出遊不僅能強身健體,還能令人放鬆心情。然而,遊玩過程中如果安全意識不強,則可能引發溺水、摔傷、割傷等意外事故的發生,由此可能會產生一些矛盾糾紛。

今天上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模式,召開了涉暑期出遊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過梳理已審結的相關案件,總結出此類案件呈現的特點、背後誘因,並對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提出建議。

50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通過視頻連線、新浪微博視頻直播、北京法院網圖文直播等多種線上模式全程參與了此次新聞通報會。北京人民廣播電臺《北京新聞》,北京電視臺《北京新聞》《生活這一刻》,房山區融媒體中心《法治與生活》等多家媒體記者現場參與了此次新聞通報會。

房山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沈波通報該院涉暑期出遊侵權糾紛案件特點、成因及相關建議

據瞭解,涉暑期出遊侵權糾紛主要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等,呈現三大特徵:

1

活動項目危險程度高

主要集中在爬山、騎馬、漂流、蹦極、攀巖、摩天輪等活動項目,其中涉及騎馬、乘坐纜車、漂流的案件最多。

2

損害成因由“多樣”轉向“單一”

隨着旅遊產業的不斷規範與完善,損害成因中“遊客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大幅上升,甚至成爲事故發生的主導因素,損害成因呈現單一化。

3

案件持續時間長,不易調解

由於案件當事人一般在完成治療、康復訓練後才能起訴立案,時間週期較長。此外,糾紛多發生於陌生人之間,當事人互相缺乏信任,導致案件調解難度大。

房山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沈波建議經營者:

01

嚴格按照使用規範,確保遊樂場設備檢測合格、特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02

做好運動前的安全事項提醒工作,合理張貼使用說明、警示標識,採取充足的安全防範措施

03

配備專業的醫護人員,一旦發生損害,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治

此外,房山法院還建議遊客,應該充分了解遊玩項目的危險係數、體驗狀況、注意事項等,做出合理規劃;始終保持安全意識,遵從現場安全提示、警示標識的指引。

隨後,房山法院長溝人民法庭庭長萬會兵,通報了該院已審結的三起涉暑期出遊活動侵權糾紛典型案例。

01

未盡審慎注意義務

遊客承擔主要責任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王某與親友到景區遊玩,期間乘纜車上山,在下纜車吊廂時摔倒受傷。王某認爲由於纜車一直運行中,纜車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摔傷,故要求纜車的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2萬餘元。

纜車經營者認爲,其經營的索道設施單證齊全,定期檢驗合格,工作人員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規範服務,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某是因爲自己的過失摔傷,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自己沒有過錯。因此,不同意賠償王某的損失。

審理結果

房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王某乘坐吊廂式纜車上山遊玩,到達山頂後在下纜車過程中摔倒在站臺上受傷。纜車經營者經營的架空索道、索道支架、纜車具備安全檢驗合格手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具有相應資質,纜車內張貼有乘客須知,對上下纜車的乘客進行了安全提示,在上下纜車站臺上鋪設了防滑毯。因此,纜車的經營者對遊客盡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護。

但是纜車在遊客上下車時雖然降低了速度,但因纜車仍處於運動狀態,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因此,站臺服務人員應在乘客安全離開纜車前不得離開。

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下纜車應盡謹慎注意義務,選擇好出門方向和速度,主動防止被運行的纜車刮撞。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自身承擔90%責任,纜車經營者承擔10%責任。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即發生安全事故以後,如果遊客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遊客的過錯程度減輕甚至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此外,隨着旅遊產業的不斷發展,遊樂場等場地設施的經營已經越來越規範,場地、設備都已檢測合格,相關特殊作業的人員經過培訓,取得相關資質證明後持證上崗。經營者已具備了提供安全保障的條件,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與遊客是否審慎注意具有密切關係。

因此,對於攀巖、蹦極、纜車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戶外運動,遊客在遊玩時要對運動項目的“危險性”作出合理預估,始終保持安全意識,遠離不安全區域。切莫沉迷遊玩,貪圖一時的新鮮、刺激,進入危險區做出冒險之舉,疏忽大意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02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2018年7月,韓某到景區遊玩,在乘坐快艇時,兩船相撞,韓某左肩關節損傷,經鑑定傷殘程度爲十級。韓某認爲自己受傷是快艇司機操作失誤導致的。因此,要求快艇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3萬餘元。

快艇經營者認爲,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系快艇方向盤突然失靈,屬於意外事故,不是司機操作失誤。同時,韓某受傷後其積極墊付醫療費用等,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審理結果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爲,韓某到經營者的景區遊玩,在乘坐快艇時因兩船相撞導致其受傷,快艇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快艇經營者應對韓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最終,房山法院判決快艇經營者賠償韓某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不論此次事故是否是快艇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所致,遊客均可以要求快艇的經營者賠償損失。

公園、景區作爲供人遊玩的公共場所,負有保障遊客安全的義務。因此,經營者應積極採取各項措施,保障遊玩人員的安全。

03

遊客違規、經營者不符標準

雙方按比例各自擔責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呂某攜親友到戶外運動基地攀巖,在攀巖過程中不幸墜落受傷。

呂某認爲教練指導不當以及攀巖路線不合理且存在安全隱患,戶外運動基地經營的鐵道式攀登戶外運動項目不符合品牌設計標準,戶外運動基地作爲涉案戶外運動經營者與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受傷。

呂某要求戶外運動基地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0餘萬元。

戶外運動基地認爲,呂某摔傷的直接原因系其違規操作所致,其違規將個人保護裝備中的兩個挽鎖同時扣在垂直鋼纜上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呂某受傷後,已經第一時間對其進行施救,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和管護義務。因此,呂某索賠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對於鐵道式攀登運動項目的設計、施工及運營國內尚未制定標準,且行業無統一規範。根據現有證據及庭審陳述,呂某疏忽大意未安全攀爬和鋼纜離地第一錨點淨空高不及成人身高,兩者結合是呂某摔傷的根本原因。最終,法院判決呂某承擔40%責任,戶外運動基地承擔60%責任。

法官提示

攀巖、騎馬、漂流等暑期戶外運動項目越來越受到遊客的青睞。但此類運動項目屬於難度較高的運動,需要有一定的技術基礎、掌握一定的運動技巧,必要時需進行專門的訓練。

此類項目的經營者,一定要做好運動前的安全事項提醒工作或者做好提前培訓,規範運營,引導參與者安全運動。

參與者要提高認知,一定要經過了解和學習,並掌握了一定技能後,在規範的場地參與項目。運動過程中,要遵從安全示範,遵守操作守則,切莫私自進行危險舉動,以免發生事故。

暑期出遊

莫要大意

安全第一

(注:文中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供稿:房山法院 張麗婷 吳衛娟

編輯:成夢琳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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