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縣檢察院對一起醉駕案血檢程序不規範

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作出不起訴決定

因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爲被處罰的人可謂源源不斷、層出不窮,但作爲被處罰重要依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測結果是如何得出的呢?其“抽血檢測”的程序又有哪些嚴格的程序性、規範性要求呢?這些都與涉案當事人甚至每個人息息相關。

日前,阜蒙縣檢察院依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採集技術規範》中的明確要求,對一起違返該規範要求作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結論,嚴格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要求果斷予以排除,對該案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處理,既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彰顯了執法司法活動的嚴謹性和嚴肅性。

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將被害人白某某撞傷後駕車“逃逸”,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王某某對自己的駕車撞人等行爲供認不諱。

這本是一起看似普通而簡單的涉嫌危險駕駛案,但阜蒙縣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卻並沒有掉以輕心“順水推舟”,而是仔細審查案件的每一個證據和細節。經過認真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血樣提取登記表”中“消毒液”名稱一欄中顯示的是“酒精”。

辦案檢察官敏感地意識到這份“血檢鑑定”的程序和結論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於是,馬上聯繫了公安機關承辦人,調取當時提取血樣的執法記錄視頻。經過反覆查看,確認爲王某某提取血樣時確實使用了“酒精”進行皮膚表面消毒。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採集技術規範》中相關規定:提取血液樣本時,皮膚消毒劑宜使用不含醇類的聚維酮碘、0.1%苯扎氯銨溶液、0.1%苯扎溴銨溶液、1.0%醋酸氯已定溶液、雙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應使用含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該案“血樣”提取過程恰恰違反了上述規定,致使檢材提取程序不規範,存在着檢材可能受到污染、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精確度、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等問題。

爲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檢察機關對該份“血液酒精含量”的鑑定結論果斷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而該份證據又無法進行補充和完善。據此,承辦檢察官層報檢委會研究同意,對該案依法作出了存疑不起訴的決定,並向公安機關發出了糾正違法及另行處理的檢察建議書。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カ、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承辦檢察官經過細緻審查,發現證據存在瑕疵且無法補證,遂依法予以排除,充分體現了檢察官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擔當,以及勇於發揮檢察機關監督糾錯職能的細心、耐心和責任心,也爲推動和促進偵查機關規範執法、嚴守程序、提高質量、打造過硬隊伍打了一針“清醒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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