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借錢、藉手機

那你聽說過,借銀行卡嗎?

如果你的朋友向你借銀行卡

你會怎麼做?

如果你的朋友借了銀行卡後,多了10萬元

你又會怎麼做?

不知道的話

那就,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件吧!

案件詳情

經審理查明,2019年7至8月間,被告人賀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張農業銀行卡提供給鮑某(另案處理)使用過程中,於2019年8月15日前後發現鮑某等人將從被害人郭某處騙取的贓款其中人民幣10萬元轉入該銀行卡內,便心生貪念,被告人賀某通過先掛失再補卡的方式,將該銀行卡內的10萬元贓款據爲己有並揮霍。

“從天而降”的10萬元

心生貪念

從而非法佔有

法院認爲,被告人賀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賀某因故意犯罪被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重新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賀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其朋友幫助下退賠部分贓款,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隨案移送贓款人民幣2萬元,發還被害人郭某;責令被告人賀某退賠被害人郭某人民幣8萬元。

法律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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