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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祥兵律师

2020年7月30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利源,证券代码:00250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利源精制维权入口)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利源精制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变化情况;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情况;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利源精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制发布《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永侠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0,38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66,780,000股,占总股本的21.9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该公告发布后,利源精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

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且在2018年7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利源精制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4、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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