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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祥兵律師

2020年7月30日,吉林利源精製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利源,證券代碼:002501)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下稱吉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利源精製維權入口)

經查明,利源精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及時披露大股東股份質押情況;未及時披露大股東股份凍結情況;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逾期違約情況;未及時披露軌道車輛整車樣車試製進展情況;利源精製未及時披露對外投資項目金額變化情況;未及時披露主要資產被抵押查封情況;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利源精製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款。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製發佈《關於股東所持股份質押、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稱:“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東王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張永俠女士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70,381,028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26%;王民先生及張永俠女士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計被質押266,780,000股,佔總股本的21.96%;王民先生及張永俠女士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凍結和司法輪候凍結”。該公告發布後,利源精製股票價格大幅下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知名證券維權律師、新浪股民維權平臺律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認爲,

索賠條件爲:在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間買入利源精製股票,且在2018年7月27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訴訟。

律師聲明:

1、本案中,可訴且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將以被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利源精製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最終索賠條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以法院認定爲準。

3、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獲賠後再支付。

4、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進行索賠訴訟,應向律師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公證書、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和股票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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