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重新解讀霍姆斯法官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編輯:伊路芳菲

有較多的法律人,很是推崇美國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所說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尤其是一些年齡較大,或者經歷較豐的法律人,更是喜歡這句話。或許,這裏邊存在一個“立場決定偏好”的因素在其中吧。

那麼,學習法律以及從事法律工作,是不是經驗越多、越豐富,就越好、越有價值呢?經驗越多、越豐富,自然是件好事。然而,這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我們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多個維度。一個法律人,隨着年齡的增長、經驗的積累,其在從業經歷及經驗積累方面的優勢,也可能成爲阻礙其能力增長及水平提高的制約因素。

這有點像學開車,駕駛能力及水平的提高,在學習中的某個階段,或許會迅速進步。但過了這個階段,就會變得進步緩慢。經由較長時間的學習後,或許能找到車感,像有的人說的那樣,可以做到"人車一體"。然而,正是從這個階段開始,其駕駛水平就再難提高了;因爲,他不再傾情於駕車這件事情了,不再投入和關注,停止進步是必然的結果。同時,在此前形成的一些錯誤動作,也會變成習慣,並且將終身難以被發現和糾正。

學習法律及從事法律工作,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及規律。一個法律人,其對最初遇到的案件,一定會認真對待,或像初戀一樣傾情投入,或者會有如履薄冰、如臨深淵般的小心與謹慎。然而,學習及從事法律工作的時間長了,其必然會形成一些方法、模板和套路,遇到案件自然套用之,這叫自動化或下意識思維。如此,其對法律及案件,不再如初戀、如薄冰、如深淵那樣視之處之。

並且,學法律不同於學車。雖然兩者同樣是技術活,但是兩種技術活的性質完全不同。駛車是動作性技術活,其中需要的理性思維及邏輯判斷並不多;而法律實務工作的核心,則重在理性思維及邏輯判方面。一個人在學習法律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方面,取得一定經驗以後,其最容易陷入的思維模式,就是放棄理性思維,而依直覺判斷,按經驗辦事,跟着感覺走,自感遊刃有餘,如皰丁解牛般自信。

從人類的認知發展歷程看,理性思維並非人的自然和固有屬性;理性思維,是人類在對環境與自我進行探索和改造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思維模式及方法論。非理性思維,相對於理性思維來說,纔是人類思維的自然及本能屬性。

非理性思維,一般不需用動用腦力,人們躺在思維的舒適區,不用燒腦費力,便可得出那些自己認爲是自然而然、天經地義的認識判斷結論;並且,這些認識及判斷,往往是以公平正義、良知道德等不可抗拒的名義及面目出現。這就是非理性思維的實質,它只是人們心中的某些執念而已。

其實,學習法律,就是要讓一個人像法律人那樣去思考。可見,學習法律,最根本的問題,是要改造自己的固有思維即非理性思維,最終形成法律人的理性思維。然而,對任何人來說,非理性思維都是其原生思維,因而只要其稍不注意,就會重返非理性思維。尤其是那些學習和從事法律有一定經歷和經驗的人,其在經歷與經驗方面優勢,會使他們放鬆對自己滑向非理性思維的警惕,從而導致他們不斷跌入非理性思維的陷阱中去。

由於受一些文化作品,尤其是一些勵志話語的影響,人們對非理性思維的認識存在較大的認知誤區:首先認爲非理性思維是人的直覺判斷、本真思維,是一種被人們忽略和極具價值的有效思維;同時倡導人們思考問題以及處理事情,都要遵循本真之心和直覺判斷。

這種對非理性思維的認知,存在較大的片面性。雖然,人類社會的認知發展,是從非理性思維到理性思維;但是,作爲個體的人,其認知的發展,並不一定是從非理思維到理性思維。對於一個人來說,其原始認知並非是天生的,而是由後天人文環境所決定的,即人的思維模式是理性思維還是非理性思維,是由其所處的文化環境,包括社會環境及家庭環境所決定的。

比如,一個人如果是在陰陽五行、玄學巫術文化氛圍濃厚的環境中長大,同時他又不注重自身思想的改造與重建,則其思維的底色必然是非理性成份占主導地位。因而,我們平常所說的或者所認爲的“本真思維”,其實是由他人、環境及文化所給定的“灌輸思維”。

同時,思維是否理性也與受教育的程度亦無直接關係,文化教育帶來的結果不一定是理性思維。那些文化教育所形成的理念,如果是一些錯誤的執念,則屬於非理性思維的範圍。如此,文化教育與理性思維之間,有時甚至是反比例關係。那些不合理、不恰當的文化教育,正是非理性思維的源泉。

比如,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曾經說過:“精英就是偏執狂。”他在一次演講中,介紹了關於其在美國生活時,一次準備去法院擔任陪審團成員,但是因其學歷過高(諾頓商學院博士、紐約大學教授),而被法院拒絕的故事。關於文化與法律的關係,有人曾經更誇張地說過:一個人正因爲他是文盲,所以纔不是法盲。

再比如,在我們的高中教育中,老師對學生們進行傳授和訓練的,是各種解題的方法與技巧。雖然這些確實也是關於思維的遊戲,但是這些東西培養的只是學生的解題能力,就像電腦遊戲中的通關能力一樣。這樣的訓練,對培養人的理性思維和邏輯能力並無多大幫助,反而浪費了學生的美好時光和青春。

前不久,讀到原最高法院高級法官蔣惠嶺,在北大國際法學院2020屆畢業典禮上的致詞文章,題爲《人生的四個錦囊》。其送給畢業生們四個錦囊:一是度過一個平凡的人生;二是爲社會做出或多或少的貢獻;三是共守寶貴的人文精神;四是竭力遠離“烏合之衆”。

這裏,依我的理解,其中第四個錦囊“遠離烏合之衆”中的“烏合之衆”,並非是指具體的某一羣人,而是指一個人在羣體中,很容易接受羣體多數人的行爲和話語的暗示及影響,從而形成非理性思維,並以此非理性思維去參與羣體行爲和影響他人。

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必然處在各種人羣中,任何人都無法離開其身邊的任何人羣。因而,一個人想要不受羣體非理性思維的影響,是十分困難的;如此,才更需要識別和排除這種受羣體的影響而產生的非理性思維。可見,烏合之衆,並不是某一羣人,而是整個社會因從衆心理而形成的非理性思維狀態,或者就是心理學家所說的集體無意識狀態。

在西方文化中,有“矇眼司法”的傳說。在中國古代,也有“聽訟斷獄”的講法;在這裏,我們同樣是“聽獄”,而非“看獄”。對此,有人認爲,不管是“矇眼司法”,還是“聽訟斷獄”,都是要求人們用“本真之心”去裁斷。

然而,這種認識與想法又錯了。“矇眼聽訟”,並非是要求人們用“本真之心”去裁判案件;相反,正是爲了阻斷人們的“本真之心”或“偏執之心”對裁判的干擾和影響。用現代司法理念及話語來講,就是要求法律人運用裁判規則進行裁斷,避免受個人非理性思維的干擾和影響。

因此,關於邏輯與經驗的關係,如果這裏的經驗,是運用理性思維的經驗,那麼這樣的經驗自然可取;如果這裏的經驗 ,是由非理性思維引導的偏執,那麼這樣的經驗必然有害。

可見,當一個法律人面對法律和案件時,如果不能再如初戀、如薄冰、如深淵那樣視之和處之,則需要引起格外警惕,或許他已經離開法律人的理性思維,而進入非理性思維舒適區很久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