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下藥男”存疑不捕,體現的是“疑罪從無”)

對“下藥男”存疑不捕,體現的是“疑罪從無”

在辦案過程中,司法部門的確是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但這不是要寧枉勿縱,而是嚴格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秉持證據爲王、程序至上的法律精神。

備受關注的深圳女子遭同行男子“下藥”事件,在嫌疑人趙某某因涉嫌強姦被警方刑拘並移送檢方審查逮捕後,有了最新進展——福田區檢察院做出了存疑不捕的決定。

據新京報報道,7月30日晚,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對此發出通報,解釋稱,案發當晚,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繳存藥物成分經鑑定,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檢方因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案件尚未終結。

女當事人方面之後發聲稱,感謝檢察院工作人員的盡職盡責,“我知道他們有在盡力地爲我討回公道,但是他們必須依法辦事”;對趙某某“沒有想實施強姦,只想試試看反應”的說辭不接受、不相信,自己已向檢方表達了堅持訴求的態度,會繼續堅持下去,相信正義不會因辯解而偏頗。

趙某某未被批捕,乍聽或許與許多人冀望的結果不同向:光天化日之下對熟人暗中“下藥”,這絕非“惡作劇”所能洗白,而是作惡。若非店員“換水相救”,後果不堪設想。也正因影響惡劣,很多人都希望事件沿着“出來混,遲早要還”的走向推演。但未被批捕,意味着通往追究刑事責任的鏈條暫時中斷,這難免讓很多人覺得有落差。

但某種程度上,當地檢方的決定又跟公衆的期許殊途同歸:公衆想要的是正義,而檢方的做法體現的也是正義——存疑不捕,並不是反正義之道而行之,恰恰相反,是在恪守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無程序正義則無實體正義。在辦案過程中,司法部門的確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但這不是要被輿論帶着跑,而是嚴格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秉持證據爲王、程序至上的法律精神。如果辦案者爲了迎合公衆想要的“正義”,寧枉勿縱,沒有足夠證據用“手段”也要硬上,那看似能如公衆所願,可實際上傷害的是法治生態,也是人們自身。

在該事件上,當地檢方存疑不捕,體現的是疑罪從無原則,這雖在人們期許之外,卻也在專業人士意料之中:強姦罪的構罪門檻本就不低,必須有過硬的實錘纔行。

此事起初被曝光,其實就既讓人感到欣慰也令人心生顧慮:欣慰的是,店員“教科書式解救”及時截斷了男子的作惡鏈條,也留存了水杯等;顧慮的是,趙某某未得逞,是否意味着後續追責有難度。按照檢方通報,直接物證確實已滅失,所以證據不足,而趙某某又死咬“只想試試看反應”的說辭不放,將其動機跟迷姦拆分。

而檢方批捕的條件,就是“認爲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樣一來,未批捕也合乎情理。

▲視頻截圖。

程序正義,還得讓人看得見、聽得懂。在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外,福田檢方還跟女當事人進行了釋法說理、詳細告知了不服決定後可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並對這起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階段性處理結果做了充分解釋,這也體現了“有疑必釋、釋必詳盡”的輿論應對態度。

如果說,正義是個閉環,那就該案而言,程序正義的鏈路已經鋪好。其結果對不少人也是提醒:在受到侵害後,千萬要記得及時保存證據,那樣也是自我保護。而刑拘本身對趙某某也是震懾,讓其懂得,作惡必有代價。

更何況,逮捕只是強制措施,存疑不捕不是終局性的決定,只是根據現有證據情況依法作出的針對強制措施的決定。這不影響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公安方面偵補獲得足夠的證據後,依舊可以逮捕。

說到底,在該案中,從趙某某心中“隱祕的角落”爬出來的“惡”,必須得到約束與懲治。而約束和懲治必須回到法治框架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來。讓正義“既不缺席,也不遲到”,不是要讓司法遷就社會情緒,還得靠依法辦案。就此看,這對公衆也是一堂以案說法的普法課。而接下來,希望補充偵查能取得更多進展,也希望民衆藉由此案對程序正義有更深入和充分的認知。

林啓輝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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