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七旬老人疑“被股東”還惹官司,9萬多元被法院執行)

“不想這個事心情還平靜些,一想這個事晚上覺都睡不着。”今年74歲的河南洛陽退休工人王軍套,多年前身份證丟失,身份疑被冒用成爲一家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欠債遭起訴,王軍套攢下存在銀行的9萬多元養老錢,被法院凍結、執行。

從2019年8月發現至今,王軍套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和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之間來回奔波,錢卻一直未追回來。公司股東身份的撤銷也無進展。奔波近一年,王軍套還未追回自己的“養老錢”。本文圖片均爲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奔波近一年,王軍套還未追回自己的“養老錢”。本文圖片均爲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圖

“辦事太難了。”8月2日,王軍套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感嘆說。

8月3日,對王軍套反映的“長時間未出調查結果”一事,金水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這類事件,該局很慎重,調查仍在繼續。

毫不知情,“養老錢”被法院凍結、執行

王軍套家住洛陽市伊川縣,是一名酒廠退休工人。

2019年8月,王軍套到銀行辦理業務,被告知91000多元存款,已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凍結、執行。“我當時都蒙了。”王軍套回憶說。王軍套說,養老錢被執行,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王軍套說,養老錢被執行,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王軍套委託律師到法院查詢,被告知他竟是一家公司的股東,還被告了。

金水區法院2019年3月2日作出的(2019)豫0105執異138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裴綵鳳案裁定書”)顯示,該院執行申請執行人裴綵鳳與被執行人河南大滿冠綠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可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梁萬奎(注:爲兩公司法定代表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裴綵鳳請求追加王軍套、牛利利爲被執行人。

裁定書稱:可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爲梁萬奎、牛利利(1%股權,即50萬)。2016年10月18日,牛利利將其股權以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軍套,王軍套出資時間應在2034年12月31日之前。法院認爲,牛利利將股權轉讓後,應由受讓人王軍套履行出資義務,王軍套的出資雖未到期,仍應在出資範圍內對外承擔責任。最終,裁定書追加王軍套爲該案被執行人,裁定王軍套在其應出資50萬元範圍內對裴綵鳳承擔清償責任。裁定書顯示,裁定書送達起15日內,可提起執行異議。

“我沒收到裁定書,也沒接到任何通知,錢就被凍結了。”王軍套質疑。後來他獲悉,法院在報紙上登了公告,說是公告送達。但王軍套說,現在誰還看報紙?

王軍套的律師從金水區市場監管局調取的可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股權轉讓時,冒用王軍套身份者,提供有王軍套的身份證複印件,還冒充王軍套在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上籤了名。這兩份文件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萬奎、原股東牛利利的簽名。身份證顯示,梁萬奎也是伊川縣人。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仍在調查王軍套反映被冒名一事。

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仍在調查王軍套反映被冒名一事。

“我不認識梁萬奎、牛利利,連聽說都沒聽說過。”王軍套說。

王軍套回憶,2012年7月,因找不到身份證,他到伊川縣公安局辦了新身份證。後來卻發現,老身份證在駕駛證裏夾着。但沒多久,新身份證就在伊川縣丟了。“我想不通,就憑一張身份證,怎麼就能冒名辦理股權手續?”

曾現“同案不同判”,裁定書被撤銷

澎湃新聞通過天眼查查詢到,可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是被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爲限制高消費企業,曾因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肖像權糾紛等,被他人或公司起訴。

金水區法院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05執異420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李景陽案裁定書”)顯示,在李景陽申請執行可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李景陽申請追加王軍套爲被執行人,但未被支持。該裁定書稱,王軍套非發起股東,而是繼受股東。“繼受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屬實體責任爭議,債權人向繼受股東主張連帶責任應通過訴訟方式,而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繼受股東爲被執行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景陽案裁定書”與“裴綵鳳案裁定書”訴求幾乎一致,且兩份裁定書的審判長爲同一人。“同樣的案件和案由,同一家法院,同一個審判長,爲何同案不同判?”王軍套質疑說。

2019年8月,發現養老錢被法院凍結、執行沒幾天後,王軍套便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交執行監督申請。此後,便一直打電話催促。

2019年12月30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9)豫01執監196號執行裁定書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實際出資爲由申請追加其爲被執行人的案件,應屬爭議較大案件,執行法院應當公開聽證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金水區法院(2019)豫0105執異138號執行裁定書,沒有進行公開聽證。同時,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顯然,執行法院的公告送達存有不妥。最終,裁定書撤銷了金水區法院(2019)豫0105執異138號執行裁定書,要求後者重新審查處理。

2020年6月28日,金水區法院作出(2020)豫0105執異125號執行裁定書,追加牛利利爲被執行人,駁回了裴綵鳳申請追加王軍套爲被執行人的申請。駁回理由是:“繼受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屬實體責任爭議,應通過訴訟方式,而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繼受股東爲被執行人。”

隨後,裴綵鳳又提起訴訟,要求王軍套承擔連帶責任。王軍套告訴澎湃新聞,該案7月28日已在金水區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奔波一年,仍未追回養老錢

在7月28日的庭審中,牛利利稱,股權變更時,自己到工商局簽完字就離開了,是梁萬奎找的代理公司,只是讓他去籤個字。他從沒見過王軍套。

王軍套分析說,自己的身份被冒用,極可能與梁萬奎有關,但梁已經失聯。

“要徹底消除隱患,必須撤銷我的公司股東身份。”2020年5月起,王軍套開始到金水區市場監管局反映此事。“註冊科工作人員要我去法院起訴他們。我到金水區法院,法院卻不立案,說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過專門意見。”

澎湃新聞查詢到,2019年6月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由作出該次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登記機關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爲冒名登記成立的,應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

“我在法院和市場監管局之間,來回跑了三四趟,沒有結果。”王軍套說,後來,他依照金水區市場監管局註冊科要求,在5月底,將結論爲“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王軍套’非其本人書寫”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身份證丟失警方回執和投訴申請,送到註冊科。但一個星期後,註冊科通知他,還是讓他去起訴。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王軍套”簽名非其本人所籤。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王軍套”簽名非其本人所籤。

“就一張身份證,怎麼就給我冒名了?”王軍套說,對他這個質疑,金水區市場監管局註冊科工作人員說,國家有精神,“不能把企業(註冊)門檻弄太高”。

8月3日,金水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該局也是按照前述指導意見在辦,還在調查此事。對王軍套反映“被踢皮球”,“長時間未出調查結果”的情況,該負責人稱,就在上週四,裴綵鳳到該局提出書面異議,所以調查仍在繼續。

王軍套說,快一年了,仍沒追回錢,問題也未解決,非常苦惱。

律師費、字跡鑑定費、來回奔波……王軍套表示,爲維權自己已花費近萬元。家屬勸他,維權太難,能把事情解決就算了,別再深究。不過,這位七旬老人說,他計劃起訴金水區市場監管局,要求賠償。

“不能放過任何一個老賴,更不應該冤枉一個好人。”王軍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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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陶瑩_NB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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