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宋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與盧某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一案在四中院審結。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以來,全市中院審結的第一例司法確認案件,也是全市法院首例涉外商事司法確認案件。

今年2月1日,四中院接到了一個越洋電話,來電的是焦急的宋女士。原來,她曾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盧某簽訂借款合同,向債務人出借了人民幣三百餘萬元,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已經到期,但債務人怠於履行還款義務。宋女士目前居住在國外,由於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無法親自回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因此十分焦慮。

今年4月,宋女士委託代理律師正式向四中院起訴,法院認爲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屬於簡單案件,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解決,既能縮短爭議解決的週期,也能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四中院將該案件委託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在北京多元調解發展促進會調解中心的調解員主持下,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簽署調解協議書後共同向四中院申請確認該調解協議效力。

四中院受理該案後立即組成合議庭,通過在線談話詢問的方式進行審理。經審查,法院裁定各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裁定予以確認。該起標的額爲358萬元的案件從調解到司法確認用時不到三個月,在滿足當事人訴訟需求的同時有效發揮了司法確認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價值,得到當事人高度評價。

2020年1月,最高院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下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在20個城市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部分專門法院開展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也列於其中。

改革試點工作包括五方面內容,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就是其中之一。此次改革試點突破了以往僅能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對於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案件,也可以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爲了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和節約訴訟成本,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在線調解和在線司法確認的權利。

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工作開展以來,四中院着力健全和完善司法確認機制,明確管轄範圍、審查方式和工作流程,積極探索推進相關工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認真貫徹落實《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北京法院優化司法確認程序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制定出臺《北京四中院司法確認程序工作規範(試行)》,立足該院案件管轄實際積極探索涉外商事案件及金融借款糾紛案件的司法確認的新路徑,強化司法確認程序的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司法確認制度優勢,從而提升當事人的訴訟體驗,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滿足人民羣衆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

供稿:北京四中院

作者:王瑜 楊宗騰 王遠哲

編輯:張楓敏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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