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食品安全至關重要,關乎着我們每個人的生存和健康問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這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觸犯了刑律。

【案情介紹】

2015年2月,王某在自家開設的超市內忙活時,一輛藍色廂式貨車停在超市側門,車內下來兩個人,詢問王某是否要買菸,並表示過段時間鹽要漲價。王某聽說鹽要漲價了,趕緊以每箱87元的價格收購了三箱二人所售的來源不明的食鹽(每箱50袋,每袋400克)用於出售。這批食鹽被查獲,經技術檢驗中心檢驗,這批食鹽中的碘酸鉀含量爲0,不符合GB5461-2004、GB26878-2011標準要求。另查明,送檢的這批食用鹽經當地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結論顯示,該批樣品爲不合格精製工業鹽。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查獲期間,王某共售出該批食鹽31袋。 【法院判決】

案發後,王某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並交代自己並不認識拉車賣鹽的兩人。法院經審理,對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並禁止王某在一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小編評析】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爲。本案中,王某違反食鹽銷售規定,從不明渠道購入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無碘鹽對外銷售,其行爲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法應對王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鑑於案發後,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因此,法院最終做出了上述判決。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來源:大律師網

相關文章